林仲豪

今天(108.11.26)立法院在進行律師法草案的協商,由立法委員們斟酌各界意見來做調整,雖然該次協商並未讓民間團體參與,但是地政士公會仍然有許多人前往立法院關心。

而依據地政士成員的臉書動態,主要是認為律師的不當修法,影響地政士的權益
如果同時觀察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第129條文字,與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對於律師法草案所提及「依法令執行業務」對體系性理解,就會瞭解無論律師法如何修正,都不會影響地政士既有的法定業務執行。

因為地政士法第16 條規定: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這些都是地政士的法定業務,律師法草案針對該部分沒有任何不同規定。
而且立法者為了確保民眾得到一定品質的地政服務,在地政士法第50條規定,沒有取得地政士開業執照而從事地政士業務,是會被處以行政罰的。

相同的道理,為了確保民眾得到符合品質的法律服務,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禁止沒有律師證書之人從事法律服務業務,草案第129條則是禁止沒有律師證書之人利用其他有律師證書之人來從事法律服務而牟取利益。通俗的來說,前者就是處罰無照執業,後者就是處罰借牌執業。但是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第129條,也規定如果是「依法令執行業務」者,無論是任何人「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都不在這兩條規定處罰的範圍。

因此地政士如果依照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的業務種類來執業,就會符合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第129條「依法令執行業務」的規定,不會被處以刑罰,自然也不存在「雯子王」所宣稱「影響我們地政士權益」的狀況。。

還是筆者過度解讀了「雯子王」的意思,該文章所指稱的「地政士權益」是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的法定業務範疇以外的事項?如果是這樣,這算是地政士的權益嗎?

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第1項:
無律師證書,除依法令執行業務外,意圖營利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辦理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

律師法草案第129條第1項: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或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而共同辦理下列各款法律事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

(律師,律師全聯會理事及律師法修法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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