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向許姓男子借款三萬元,為了方便還息,朱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但他的帳戶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一審以幫助詐欺判他有期徒刑二月,但二審認為朱沒有預見可能性,改判無罪。
一審法院認為朱得預見其帳戶會被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匯款帳戶,仍提供金融卡以及密碼,朱以幫助意思提供銀行帳戶,屬詐欺取財的一部分,所以一審判處幫助詐欺罪,處有期徒刑二個月。
朱不服提起上訴稱,他不是將帳戶賣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該名陌生男子提供借款,他才提供提款卡給對方,不知道帳戶會成為詐騙人頭戶。
二審法院認為近期詐騙集團使用人頭戶受取詐欺款項,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情形下,除以高價收購外,以詐騙方式取得者,亦屬可能,所以無法確定朱有無預見帳戶詐騙集團所用,法院無法確定朱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改判無罪。
新聞中的法律
那什麼是幫助犯?
簡單來說就是幫助他人施行犯罪,具體而言,給予他人犯罪行為一定助力,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或消極的行為,要注意的地方是幫助犯與犯罪正犯有差別,法院基本上僅就提供助力之行為本身處罰,一般而言罪行較輕微。
舉例而言大樓管理員已經發現長年偷竊的竊賊出沒於大樓之中,但是本於先前與住戶有嫌隙,故放任竊賊進入大樓中,最後也行竊成功。又或者是朋友表明前往偷竊,給予他萬能鑰匙並祝他馬道成功,也會構成幫助犯。
為什麼要有幫助犯?
刑法處罰特定犯罪的原因在於侵害國家、社會、或是個人法益,幫助犯屬於刑法上的從犯,其侵害的法益從屬於正犯,基本上比起正犯侵害較少法益,所以刑法30條才認為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幫助犯還有兩種?
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型態一種為精神幫助犯,精神上的助力,例如鼓勵、提供技術性指導、允諾為正犯提供不在場證明。另一種為物質幫助犯:物質上的助力,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或犯罪所需的資力、提供犯罪場所,精神幫助犯或物質幫助犯均促進犯罪的實現,所以構成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