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台灣中小企業正面臨交棒課題,根據玉山銀行與《遠見雜誌》近日共同發表「2018台灣家族企業接班調查」,其中根據《2018年中小企業白皮書》指出,台灣近9成(86.5%)的中小企業「掌門人」依舊希望將經營權交棒給家族的下一代。

以下就一起來看看!家族企業接班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一、誰可以繼承註1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主要分為配偶以及血親,除配偶之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是一般人所說的子女,若子女過世則給孫子女,而且這裡包含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或是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再來,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

二、分配比例

對於這些法定繼承人有一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應繼分的概念註2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搭配繼承順序或有無配偶而有所不同。舉一般的例子而言,配偶與第一順份子女一起繼承,應繼分就是平均分配,假設法定繼承人有一個配偶,兩個小孩,就是每人1/3分配。

然而如果不想按照法定的應繼分,,例如上述舉例有一個配偶、兩個小孩的情況,你想要給配偶1/2,兩個小孩各1/4,那麼你就要在遺囑中寫下來,清楚指定給每個繼承人的應繼分,讓將來繼承時,才不會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但是法律上仍有一個特留份註3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1],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的規定,原則上你不能完全不給法定的繼承人。

三、家族股權的傳承方式

來到今天的重頭戲,族股權傳承的方式主要為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指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在生前將財產先贈與給子女或配偶,避免日後法定繼承人之間的爭訟,但是為維持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我國民法採取歸扣主義,依照民法1173條規定註4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已經受有繼承人的贈與,應計分遭受歸扣,簡單來說就是原本已經取得的贈與財產,須從應繼分中扣除,以符合公平原則。

References   [ + ]

1.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2.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
3. 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繼承開始時,遺產中應保留給繼承人的一部分[1],該部分是繼承人的應繼分乘上一定比例計算而來,可以說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
4.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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