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司法院22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451條之1關於簡易程序之修正草案,明訂重罪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且簡易程序處刑前也應給被告及被害人表示意見,兼顧權益,將於近日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依修正草案之內容,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或有必要時,法院應於處刑前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原則上並應為訊問;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且被告自白犯罪之案件,法院訊問後,經告知被告簡易程序之旨,且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議時,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被告於法院處刑前,如對適用簡易程序表示異議,法院即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俾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之保障。

再者,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修正草案排除重罪案件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規定除顯無必要之情形外,法院於處刑前應給予被害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被害人之權益。

換言之,新法上路後,被告所犯之罪如果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則不可聲請簡易判決,此外在檢察官在聲請簡易判決前,或是法院認為宜用簡易判決處刑前,都需先向被告解釋簡易判決的要旨,並經被告同意後才可以簡易判決處刑,且在判決前能需給被告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兼顧被害人權益。

由於簡易程序,沒有進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如果被告未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可能爭執案件事實,因此法院應於處刑前以言詞或書面告知被告簡易程序的意旨,並應為訊問,給予被告表示意見的機會,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訴訟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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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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