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因為超時工作而取得加班費,依法可以有條件免繳納所得稅,公司針對這筆薪資收入也可以免辦扣繳,但若國稅局查核後發現,這筆加班費是按月固定給付的津貼,就會將認定是薪資的一部分,公司仍要依法辦理扣繳,同時勞工也需要針對「加班津貼」繳納所得稅否則可能面臨罰鍰。
針對加班費免繳納所得稅的情形,可分為下列3種狀況
-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以46小時為上限。
-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雇主規定員工每週工作五日或五日半,而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工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其所得免納所得稅。
【舉例】小明一個月內正常工作天中已加班50小時,46小時的部分屬於免稅,另外超過4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但若國定假日又加班了6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6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官員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以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財政部的函釋,薪資收入當中的加班費不超過單月46小時者,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對於公司方面而言,加班費一樣能以費用列支,但不用辦理扣繳。
然而當年的函釋中另有但書規定,如果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不論加班時數多寡,公司一律按月定額給付,這種情況其實就要視為所得稅法中的「津貼」,屬於薪資的一環,無法適用免稅規定。
儘早做好稅務規畫,合法的節稅,讓自己能夠有更多可以運用的資金,避免自己的權益和優惠,在不知不覺中被侵蝕或疏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