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計程車司機,因為不滿超速被拍,深夜使用便利貼把測速照相機的鏡頭貼起來,還一次貼五台,警方對他提起起毀損公物罪,原本一審法院判他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但二審法官認為測速相機並沒有毀棄或損害,讓結果大逆轉,直接判計程車司機無罪。
一審法院認為計程車司機所為,違反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司機在測速照相機上以黃色立可貼便條紙黏貼在鏡頭上,損壞該等測速照相機原有照相取締違規超速駕駛照片及效用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
司機不服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司機在測速照相機的鏡頭上貼上便利貼,並沒有讓相機有物理性的破壞,僅有暫時喪失取締違規超速駕駛的效用,只需取下便利貼,就能輕鬆回復測速照相機本身之效用,因此改判無罪。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合理,但可以引發不好的結果,的確依據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中計程車司機使用便利貼貼在相機鏡頭上,只是暫時致盲相機取締功能,甚至撕下便利貼後還沒留下殘膠,不符合刑法第138條中的毀棄、損壞公物或是致令不堪用者的要件,但是這樣的判決卻有可能引法民眾群起效尤,都使用便利貼去遮擋測速照相的鏡頭,來避免自身因超速受罰,而造成交通混亂。
筆者認為,也許可以從使測速照相暫時喪失取締功能這個方向討論是否有違反刑法第138條毀損公物,而非測速相機本身有無物理性的損害會比較適當。
參考資料:
不讓你拍! 運將持便利貼遮測速改判無罪:
https://reurl.cc/X7rpM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二審判決):http://bit.ly/2YErH3D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簡字第 584 號刑事判決(一審判決):https://is.gd/HwAA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