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上午立院初審,政院版高齡者就業法草案,打破勞基法規範,首度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的條件,明訂雇主可以和65歲以上的高齡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在去(107)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14%),推估將在8年後 (115年)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老年人口超過20%)。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15至64歲工作人口自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為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透過各種政策、方案及修法,多管齊下,希望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
蘇院長指出,過去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現在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但實際仍有體力、技術、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促使他們可以繼續投入國家發展所需。
蘇院長強調,為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本案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定期契約等彈性方式,讓65歲以上國人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同時期盼藉由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專法有5個重心,分別是「一彈、一禁、三補助」。「一彈」,是彈性放寬雇主聘用高齡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一禁」,是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三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
勞動部表示,中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體耐力下降、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草案明定禁止年齡歧視、提供穩定就業措施及促進失業者就業,以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高齡人力部分,草案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補助繼續留用或僱用退休高齡者,擴大就業促進措施補貼對象,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等,希望能促進高齡者再就業。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計畫推動就業。(草案第6條及第7條)
四、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8條)
五、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12條至第17條、第41條及第42條)
六、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七、主管機關應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八、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28條至第32條)
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