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債權回收,我最常被問:「拿著確定判決去查財產,對方明明還有錢,執行時卻都脫產光了,該怎麼辦?」,這是實務上很常見又令人頭痛的問題,但倒也不是除了拿債權憑證外,完全無法可解,今天就來分享一下可能的處理方向。
第1步:「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釐清債務人可能的財產情況,判斷有無脫產嫌疑
當發現無財產可扣押時,第一步應該先比對債務人近年來的所得財產清單與目前實際扣押財產的情況,查核當中是否有財產隱匿的情形。
舉例來說,A公司應賠償小明30萬元已經判決確定,小明持確定判決查得A公司107年度所得清單,發現當中有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但執行時銀行卻回報戶頭只有5萬元。此時,可先從既有資料來推測,107年A公司存款利息收入有1萬元,以年息1%來推算,可知A公司存款至少有100萬元,如果銀行存款是在訴訟過程中全數移轉予他人,就有可能是藏匿財產(移轉的資料有待銀行提供,詳第2步)。
再者,如果A公司還有在網路上徵才,或是刊登廣告,代表公司仍在營運,而一個營運中的公司總資產只有5萬元,明顯有違常情,藏匿財產的可能性很高。
第2步:請求法院命第三方單位報告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提供資料
在第一步如果發現債務人有脫產的嫌疑,此時可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請求第三人報告債務人財產狀況。在上面小明案例中,便可聲請法院命存款銀行報告A公司帳戶近期的交易紀錄,來了解A公司是不是在訴訟過程中移轉存款,進而判斷有無藏匿財產的情事。
第3步:以上述事證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一年內的財產狀況,如債務人不配合,則請求法院進行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
在整理好上述事證後,債權人便可提出相關資料合理質疑債務人有脫產之可能,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0條以下,請求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限期履行,並在債務人不配合時,由法院施用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等強制手段,來讓債務人老實地償還債務。
債務人脫產的處理是一門難解的課題,以上只能提供初步心得分享,因為程序較為複雜,如有相關問題,請直接私訊律師詳談,以便評估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