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是否會被關?

車禍肇事致人於死,案件須先判斷被告是否有過失及被告之過失行為和被害人之死亡時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倘若皆為肯定,被告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問,會不會被關,牽涉到幾個因素,首先被告認不認罪,其次有無和被害人家屬和解;再者,就是本身是不是也有過失及其過失比例都會影響量刑輕重,例如:被害人從貨車上跳下或違規橫越馬路等情形。最高法院就認為,「雖上訴人欠缺注意婷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是為被害人致死之主要原因,不能影響於上訴人犯罪之成立,然被害人既與有過失,自應量處較輕之刑。」不過,若被告否認犯罪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幾乎百分之百會被關。

二、民事賠償之請求

車禍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平均每天都在上演。因為被害人已死亡,所以可對加害人(被告)請求的必須關係親密或之前有支出相關費用之人,對此民法特別規定之父母、子女、配偶等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對之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或支出殯葬費用之人,亦得向加害人有請求賠償。(民法第192條、第194條),所以分析會有下列幾種請求的金額。

(一)殯葬費用的損害賠償:

可以請求支出殯葬費的人是指實際上支出殯葬費用的,未必是被害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只不過實際上也都是前面那些人支出。殯葬費一般而言只要附上相關單據證明,總金額不要太離譜,被告大多不會有意見,法官也會照判。

(二)為被害人支出醫療費用及維持生命必要費用之人,得直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三)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舉例:A因車禍身亡,有其父B母C,A還有一個弟弟D,一個妹妹E,皆已成年有工作收入。原本A、D、E 3人必須共同扶養父母B和C,因為A身亡,其父母可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的3分之1。這是假設3位子女A、D、E都有經濟能力,倘若E沒有工作無經濟能力,則B、C可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2分之1。如果是配偶之一方死亡亦同,尚生存之配偶可向加害人(被告)請求扶養費的損害賠償,但仍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和前面父母親相同,其請求條件不需要有謀生能力,但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白話說,不需要年紀身體狀況已經不能工作為必要,但若名下財產很多,例如相當之現金存款或多筆房地產,此時不可請求扶養扶養費的損害賠償。另外,被害人雖尚無贍養父母的能力,而其父母將來仰賴其贍養,不可以說其將來可能沒有贍養能力,仍要賠償,例如前面的例子A未成年,也沒有工作收入。至於請求期間多長,一般而言會參考內政部公布的「台灣地區歷年居民居民平均餘命表」。

(四)慰撫金的損害賠償(簡稱精神賠償):

被害人的父母親、子、女及配偶皆可各別請求。金錢多寡如同前面說的,要先判斷被害人本身是不是也有過失,假如,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占3成,加害人占7成,則原本法官認為應該判賠100萬,此時判賠只須給70萬。再來就是針對個案考量被害人和所受痛苦程度與其家屬、加害人的地位、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關係等一切因素作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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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思涵律師 Carol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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