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一篇警察局做筆錄應該知道的事(上),今天律師來和大家分享,如果收到警方通知書,到警局作筆錄時要注意些什麼?
一、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一)通知書
一般收到的警局通知書,上面會記載以下內容,分別說明如後。
(1)發文日期字號 ←該警察局的發文日期及分案的字號
(2)案由 ←通常是涉犯的刑法罪章。例如:妨害名譽、偽造文書、妨害自由等。
(3)被通知人姓名 ←核對是否與自己的姓名相符。如果有誤,應撥打聯絡人電話確認
(4)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核對是否與自己的個人資料相符。如果有誤,應撥打聯絡人電話確認
(5)應到時日 ←必須按照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時間前往。如果當天有事,務必事前與承辦人請假或改期。
(6)應到處所 ←先上網google一下要怎麼過去,常常遇到當事人到現場發現走錯分局或派出所。
(7)聯絡人 職稱偵查佐ooo 連絡電話:07-2117127 ← ★非常重要★一定要跟聯絡人確認是因為什麼事被通知,以便當天作筆錄時攜帶相關證據或資料前往。如果警方不願告知,只表示到現場再說,做完筆錄後仍可向地檢署提出證據資料。
(8)注意: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二、應帶本通知書與國民身分證準時報到。三、得選任辯護人,偕同到場,但應提出委任書狀。←依照第一點可以得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有可能被拘提。第三點是針對遭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分通知:代表可以選任辯護人(律師),陪同到場製作筆錄。
(二)作筆錄要注意什麼
(1)警察會問的問題都是事先準備好,而且跟案情相關的,因此聽清楚警方詢問的內容再回答。
(2)警察在詢問時,會同時將詢問與回答的內容輸入電腦。要隨時注意電腦螢幕上顯示的是否跟自己講的話相符合。
(3)不記得或不確定的就回答不記得或者不知道。切記不要不懂裝懂,或者天馬行空回答警方沒問的問題。
(4)尤其是對於事發的日期時間、地點、現場有哪些人等等涉及到人事時地物的問題,想清楚再回答。
(5)如果警察有提示證據或照片、影片等資料,一定要看仔細,如果沒看清楚,可以叫警察讓你看清楚再回答。
(6)可以請警察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例如:監視錄影畫面、對話紀錄、證人等。
二、關係人或證人
(一)可以請律師陪同嗎?
如果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通知到警局作筆錄,依法是不能請律師到場陪同的。但實務上仍有警方允許陪同在場的可能。
(二)作筆錄要注意什麼?
原則上依照警方的詢問內容,按照所見所聞照實陳述。但因為在警局並不會具結(P.S以書寫結文,保證會講實話的作證程序),所以即使說謊,也不會受到刑法偽證罪的處罰。常常聽到警察跟證人說如果做筆錄時說謊會受到偽證罪處罰,並不正確。
三、小結
做筆錄的眉眉角角非常多,無論案件多小,都強烈建議一定要跟律師事前請教或諮詢。
一旦筆錄做成之後要再修改,可能會被認定為說謊或狡辯。因此做筆錄當下一定要謹慎,而且出警局之後要立刻把剛剛做筆錄的內容記下來,以便將來跟律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