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一起看看這則裁定:

臺南地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節錄):

「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甲○○之祖母,因年紀漸長,身體狀況及體力也日漸衰弱,現又無經濟能力,恐無法勝任監護人應有之責,且未成年人甲○○多年來不聽從聲請人的管教
,現又逕自離家出走,聲請人事實上無法勝任監護人之職,影響未成年人甲○○日後之教養,因此爰依民法第1095條規定聲請辭任監護人等語。」

「審之上開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所載,聲請人因年邁體衰,已無意願管教未成年人甲○○,聲請人認其管教不動未成年人甲○○,已對監護關係心灰意冷,客觀上可認未成年人甲○○難以取得聲請人之信任,主觀上聲請人亦已放棄監護未成年人之意願,是兩造間存有重大事由致聲請人已難勝任監護人職務,故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院審酌未成年人甲○○之父母親即關係人王OO、丙○○業經本院宣告停止其等對未成年人甲○○之親權,此有本院97年度親字第90號民事裁定書在卷可憑,是認目前並無適合親屬可擔任甲○○之監護人,考量臺南市市長為主管機關首長,轄下有兒福、教育及法制等專責單位,是基於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考量,爰選定臺南市市長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併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藉此裁定跟大家分享幾個法律觀念:

什麼時候稱監護權 ? 什麼時候稱親權 ?

目前民法的設計,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如果由父母親來行使或負擔,我們稱為親權事件。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不由父母親來行使或負擔,則民法上相關的規定,都以監護權相稱。

什麼時候父母不能行使親權,而要由其他人來行使監護權 ?

父母自己做不對的時候

當父母對兒少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使其進出風化場所、媒介色情、施用毒品等不法剝削行為,父母親可能就會被剝奪親權,或是我們說停止親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或是民法第1055條第3項)

父母沒有不對,只是客觀因素沒法行使 ex.失蹤、服刑、死亡等等因素

當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或父母死亡,原則上依這些順序來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假如沒辦法依上方順序來定監護人的時候,或是法院為了該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就以下人選,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一、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伯、叔、姑、姨)
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三、社會福利機構
四、其他適當之人

市長或社會局可以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

可能喔 ! 當法定順序的監護人,或是三親等旁系血親當中都沒有適合的,像是本案,未成年人甲的父母親已經法院宣告停止對甲的親權,而甲的祖母也因年邁體衰,認為已經管不動甲,對監護關係心灰意冷,已無意願管教甲,所以向法院聲請辭任監護人
,在此法院認為目前並沒有適合親屬可以來擔任甲的監護人,考量臺南市市長為主管機關首長,轄下有兒福、教育及法制等專責單位,是基於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考量
,爰選定臺南市市長為甲的監護人,併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如果市長或社福機構成為監護人,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會被剝奪嗎?

有個觀念一定要說,監護人只是保障被監護人的財產權利不會被剝奪或是濫用,所以監護人並不會直接享受到財產利益,當監護人使用受監護人之財產有利益衝突時也需要迴避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要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也需要得到法院的裁定許可。

即使監護人是市長或社福機構,假如沒有經過法院裁定的許可,也是不能隨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的。等到受監護人成年之後就擁有對自己財產之管理處分之權益。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關於作者 楊晴翔 律師

歷任刑事庭、民事庭、家事庭法官
現為薈盛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之一 、家事事件專業調解委員、各法院親職教育、調解委員進修課程講師
FB專頁 :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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