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許許先生留下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產等遺產,其遺產稅為60萬餘元,但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繳納期間向國稅局表示,一時無法籌到現金繳納,經國稅局輔導後,核發其遺產稅同意轉移證明書,憑此可向金融機構辦理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轉帳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果繳稅有困難,可以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不過要注意!申請移轉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應納稅額。

例如,繼承人有配偶與兩個小孩,三個人應繼分為平分,也就是三分之一。所以只要三人中有兩人同意,人數與應繼分就達到過半的標準了。

國稅局說明,以許先生為例,遺產稅繳納期限為109年8月10日,其繼承人在這之前經輔導向國稅局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資料,經審核後就能取得遺產稅同意轉移證明書,以此向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事宜。

另外提醒,當取取得同意書後,應該倒存款所在地的金融機構辦理繳稅,之後剩下的銀行存款、房地產等遺產,還是要等繳稅後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證明書,才能開始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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