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父親死亡後需要幫他扛債,男子拋棄繼承卻發現有父親有多棟房產,這下後悔也來不及了!基隆一名40歲的李姓男子,平日跟父親鮮少往來,今年5月間,他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過世後,恐留下龐大債務,於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沒想到在6天後,得知父親在北市擁有一棟價值千萬元的房產,扣除債務之後還能剩下500多萬元,李男這下急忙向法院申請撤銷「拋棄繼承」,不過卻為時已晚,遺產恐將由遠在印尼、素未謀面的叔叔繼承。

根據了解,李男的父親是印尼華僑,來台跟妻子結婚後育有獨子李男,但李男在母親過世後,就很少跟父親往來,直到近日他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又獲悉父親生前留下龐大債務,為避免背負父親的債務官司,他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之後父親的委任律師卻告知李男,李父在北市南港區跟基隆2地都有房產,扣除債務之後應還能剩下500多萬元。

李男這才知道,原來父親生前投資靈骨塔生意,拿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卻因投資失利導致欠款,所以銀行才起訴查封房子討債。李男在聲請「拋棄繼承」6天後,立即向法院撤回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認為,李男當時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時,就已經產生效力,事後再聲請撤銷於法不合,因此裁定駁回,李男也因此錯失繼承父親的遺產。

而律師指出,李父過世後遺產的第一順位應為子女(或孫子女),其次為父母、兄弟姊妹,但李父的父母早已過世,李男又拋棄繼承,所以應由第三順位,也就是李父在印尼的弟弟繼承。

筆者觀點:

在過往遺產繼承只有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兩種方式,但因為概括繼承是繼承死者一切權利義務,而子女或繼承人常常因為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而造成父債子還的情形屢見不鮮;修法過後,我國法定繼承制已經改為限定繼承,使得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簡單來說就是變化版的概括繼承,在繼承時發現被繼承人欠的錢比遺產還多時也不用害怕,因為最多就是拿遺產去抵債,如果遺產花光都還不足清償債務,那這筆債務也不會淪為繼承人的義務,也就父債子還的情形不再存在了。

只能說如果李男在一開始有詢問律師意見的話,就不會淪得今天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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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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