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以宏觀鳥瞰的方式跟讀者一起了解年金改革的制度特徵以及改革歷程,更重要的是涉及的基本權利類型、信賴保護、比例原則的審查,此篇將聚焦於軍人年改案,也就是釋字781的內容,以法律的議題分析為主,後以故事帶出受改革的部分軍人的背景,使讀者能夠更了解聲請方的主張。

聲請方怎麼說?

首先,聲請方主要的主張為年金破產不代表國家破產,國家需承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湯德宗大法官亦認為,退休撫卹基金負責支給,應視國家財政狀況檢討調整提撥費率,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另一方面軍人為國家犧牲奉獻,但就因為財政困難而刪減預算,實屬不合理。

再者,聲請方代表之一陳淳文教授(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認為不應碰觸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建議可採全民增稅、縮減支出的方式,避免軍公教人員的年金被剝奪,理由在於本案應為「法律溯及既往」,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但除追求重大迫切利益,手段與目的具完美吻合(手段要100%符合目的追求),才能對於年金進行刪減。

最後,聲請方對於目的不合憲已審定的退休給與就是財產權,而非既得權註1公法上衍生的財產請求權,國家窮困不能構成迫切的公共利益,年改已成為世代⾾爭,⾮軍公教的保障不⾜也是政府要去解決的問題。他認為軍⼈為國家犧牲奉獻,過去遭遇戰⽕妻離⼦散,現在卻被說過太好⽽取消權益,不盡合理。從比較法的觀點而言,他亦強調美國特別委員會對於軍人權益改革也不會調降已退休⼈員的權益,原則上從通膨及增稅來下⼿,⽽⾮扣除退休⾦。

大法官多數意見

軍人年改釋憲案,主要環繞著三個核心問題,分別為「削減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是否違憲」、「溯及已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是否違憲」以及「限制領取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再任職私校,是否違憲」,以下依序說明。

一、砍退休金可以嗎?

  1. 涉及何項基本權利:依照憲法18條規定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含由此衍生有關之身份保障、俸給與退休金,多數意見認為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因服軍職,而取得國家為履行照顧義務,具有財產權性質之給付請求權,。
  2. 決定審查基準:根據「層級化的財產權保障」註2詳見:年金改革釋憲案:宏觀鳥瞰,雖退休金具有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但因為財源不同,其請求權受保障的程度應有差異,保護密度從高到低,分別為個人提撥、政府提撥以及政府補助。基本上政府提撥性質上屬於恩給制之範疇,立法機關具有一定形成空間,此外政府補助應涉及國家財政資源之分配,立法者具有相對較高的調整空間,應採為寬鬆之審查標準。優惠定存(俗稱18%)之財產全部源自於政府預算,屬於恩給制範疇,自應採寬鬆的審查基準
  3. 目的合憲性:基本上多數大法官附件中說明,台灣目前的財政面臨巨大的困難,且因為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休金的人數與年數增加,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基金持續增加,最後再加上少子化的未來趨勢,繳納費用者人數變少,為使基金永續經營,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4. 手段目的關聯性:目前規定退休俸為本俸乘以2,雖未直接將加給部分計算在內,但對於專業加給低於本俸之絕大多數之規範對象較為有利,也就是說領比較多的人少領一點,原本領比較少的人基本上沒有影響,多數大法官認為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外設立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考量受規範對象承受退休金修改之差異,一方面設有過渡期間6年,另一方面對於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系爭條例施行前年滿85歲以上之校級以下之退休軍官與事關不予調降,多數大法官認為打擊面並無過廣,手段與目的具備合理關聯。
  5. 小結:多數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與憲法尚無違背。

二、到底是真正溯及既往還是不真正溯及既往呢?

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而事實本案的爭點在於系爭條例重訂「給予基準」之方式屬於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應予以禁止)抑或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多數意見從三點出發,分別為退休金請求權可能因為退伍除役等事由而停止、喪失以及恢復,另外退伍除役人員經審定之月退俸,應隨現役人員調薪而更動,最後於支領月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退伍金,也就是說系爭規定事實上跨越新舊法施行時間,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為不真正溯及既往,而非真正溯及既往,僅需考量信賴保護的問題。

就信賴保護原則而言,多數意見認為「設定所得上限並溯及適用於前此已退休除役之軍人」,本於人民對法規之存續符合信賴基礎註3法規足以致人民期待之公權力行為,如立法院制定之法律、信賴表現註4客觀上以具體表現其信賴,則預期法規將會繼續施行,而非僅為願望之表達以及信賴值得保護註5以排除法為之,原則上符合兩個要件,均推定信賴值得保護,系爭規定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信賴利益,然而多數意見認為基於「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理論,系爭規定屬於恩給制範疇,應採較寬鬆之審查基準,透過設定過渡期間以及不予調降特定弱勢族群,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

三、限制領取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再任職私校(肥貓條款),是否違憲

  1. 涉及何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簡單而言就「等而等之,不等而不等之」,限制領取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再任職私校的規定,係以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為分類標準,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2. 決定審查基準:適用結果對於受規範對象造成「主觀資格條件」的限制註6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也就是說以身份或是先前職位作為差別待遇的基礎,為主觀條件的限制。
  3. 目的合憲性:多數意見認為基於防止支領退休俸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取薪資,實質上發生領雙薪之情形,另外可能會壓縮到年輕人的工作機會,藉此認為符「重要公益」。
  4. 手段目的關聯性:從教育部的規定觀察,僅有部分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的退休人員存在領雙薪的情形,系爭規定應區分私立大學是否透過政府補助或獎助金支付專任教師薪資,而不應一律禁止,所以多數意見認為手段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
  5. 小結:多數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與憲法意旨違背。

顛沛流離的1949

少年時離開卑南家鄉,他們在台灣當國軍,在這片土地上,生活了五十年,故鄉只是永遠到不了的夢,因為故鄉,正是自己砲口對準的敵區。

資料來源:龍應台大江大海1949

在軍人年改案中部分改革的對象是從大陸飄洋過海的老兵,每個人都承載著不同的故事,在那顛沛流離的年代,反攻大陸是他們唯一的夢,但直到兩岸趨於穩定與和平後,台灣也成為他們的落腳處,最重要的是許多人相信政府會照顧他們,現今年金改革使他們「領得少」、「領得晚」以及「繳得晚」,心中難免不平。

湯德宗大法官甚至在不同意見書的文末提到,年改的溯及既往,代表對於過去制度的否定,也表示國家不願再信守對全國軍公教人員的莊嚴承諾,國家與軍公教人員數十年風雨同舟、甘苦與共所建立的忠誠信賴關係,開始鬆動。

固然諸多的證據都顯示當時的退休金存有黨國威權統治所建構恩庇侍從關係,包含18%的優惠定存或是黨職併公職等等問題,然而這卻不能抹殺許多軍人會國家奉獻的辛勞,現今社會上許多的人均以「砍你們剛好而已」的論調,傷害許多軍公教人員的情感,筆者認為唯有雙方了解彼此的過去,才能建構共同的未來,也能讓不同身份認同的群體均可永續平安喜樂生活於這片寶島。

References   [ + ]

1. 公法上衍生的財產請求權
2. 詳見:年金改革釋憲案:宏觀鳥瞰
3. 法規足以致人民期待之公權力行為,如立法院制定之法律
4. 客觀上以具體表現其信賴,則預期法規將會繼續施行,而非僅為願望之表達
5. 以排除法為之,原則上符合兩個要件,均推定信賴值得保護
6. 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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