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豪

十九日「律師法修過頭了」(下稱「王文」),主要批評律師法修正草案第一二七條、第一二九條過度限制其他領域人士撰寫法律文件,或從事法律服務業務之權益。
然律師法修正草案第一二七條、第一二九條主要是在禁止沒有律師證書之人,從事法律服務業務而收取報酬,因為法律專業能力未經國家考試確認,更不受律師倫理規範拘束,實在難以確保一般人獲得專業法律服務之權益。所以草案第一二七條禁止沒有律師證書之人從事法律服務業務,草案第一二九條禁止沒有律師證書之人利用其他有律師證書之人來從事法律服務而牟取利益。通俗的來說,前者就是處罰無照執業,後者就是處罰借牌執業。

而「王文」未能正確體認前開立法目的,更是自行過度擴張解讀草案文義。譬如,「王文」說「非訟事件」依據草案第一二七條規定,使「非訟事件」變成強制律師代理,且所謂「非訟事件」包括簡單的租約、借據、各類行政登記及「收養」等等。但該條並未有強制代理之規定,而是認為受人委託辦理「非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須具有律師證書者,而所謂「非訟事件」的定義,必須依據「非訟事件法」來認定,可分為三大類:
一、民事非訟事件:包括(一)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二)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三)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四)信託事件。
二、登記事件:(一)法人登記,(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三、商事非訟事件:(一)公司事件,(二)海商事件,(三)票據事件。

但是草案第一二七條並未規定辦理非訟事件一定要強制律師代理,而是規定如果要辦理非訟事件並收取費用者,必須有律師證書,且所謂的「非訟事件」也僅限於非訟事件法所規定的上開事件,絕非「王文」所理解的那些類型。

至於「王文」說依據草案第一二九條規定,將禁止律師與專業人士合作云云。但草案條文明載:「依法令執行業務而共同辦理」不在禁止之列。所以各個專業領域人士,依照各自專業法規執行業務而與律師進行各種類型之合作,本來就不在禁止之列。況且專業領域人士跨界合作,創造多方共贏同榮的局面,也為律師界所認同,畢竟律師的專長是在先期的法律效果與風險評估,進行中的交易模式相對應的契約架構設計與規劃,以及將來可能產生之訴訟風險預防與因應,而其他事實層面的專業問題,當然需要各他專業領域人士的協助與參與。因此如何在促進整體利益下,兼顧多方專業能力的意見,使人民及產業都可以得到一定品質的服務,才是應該被討論的重點,而不是過度解讀條文,製造不必要的恐慌與對立。

是以「王文」認為律師法草案將剝奪多數人的權益云云,顯然是出於對律師法草案文字過度解讀所致,更忽略立法者制訂草案第一二七、一二九條以確保一般人接受符合一定品質法律服務之用心,個人實在難以認同。

(律師,律師全聯會理事及律師法修法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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