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婉婷、劉子碩

王雅萱專利師本月19日投稿指出,律師法修法將剝奪及撼動99%人口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云云。但是,現行律師法第20條,原已規定律師得辦理法律及其他依法代理的事務,而律師法修正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僅係具體化上開事務的內容。律師法草案,「未」將非訟事件、法律諮詢及撰寫法律文件納入律師專屬範圍,更「沒」剝奪或撼動99%人口之工作權,亦「不」會造成產業成果被摧毀;反而是為杜絕司法黃牛或無律師執照卻打著法律專業名號斂財的不肖人士,以增進法律服務品質及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進而強化我國民主法治此一目標,所必要之調整。

(1) 律師以外的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的工作權「未」被律師法草案侵害
律師法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已將「依法令執行業務」者,排除於其處罰範圍外,故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依其專業法令本可獨立或與律師共同辦理、營業的事項,依律師法草案,仍得繼續辦理或營業。以地政士法第16條、專利師法第9條、會計師法第39條及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為例,地政士、專利師、會計師及藥師本得依上開規定執行其業務,故律師法之修正並未影響其等的工作權。

此外,律師法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定有「意圖營利」及「經營…為業」等嚴格的要件,從屬於律師或律師以外的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從業人員(俗稱「助理」),因非自行開業接案、獨立辦理事務的人,自非律師法草案所欲規範之目標,更不會因為律師法草案而受到處罰。

(2) 律師法草案「未」禁止其他專門職業人員共同處理專業跨領域事務
術業有專攻,律師本就著重於法律相關事務,只是在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下,應配合執業所需,同步增進法律及法律以外的其他專業知識技能。王專利師所指「大部分律師都沒有閱讀大量實驗步驟及實驗數據的能力」、「任何律師都可以在未被審查關懷耐心愛心等特質的情況下,代理及媒合無血緣關係的收養」,似混淆了律師與工程師或社工師的工作領域,而且與現行實務上就單一事件多由各領域專業人員各司其職,協力提供專業知識技能之現況不符,亦非律師法修正所欲或所得產生的影響。

(3) 商標跟生技醫藥產業現況「非」律師法草案所得或所欲影響

  1. 現行商標法第6條對於商標代理人僅有應在國內有住所之限制,亦即任何在國內有住所之人均可受任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依律師法草案,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或無任何專業證照者於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修正前仍得「依法令」繼續辦理商標代理業務。
  2. 至於藥事法等相關規定則僅針對申請人的資格做限制,未對臨床試驗及藥證申請的「代理人」為進一步之限制,因此,現實是任何「沒有閱讀大量實驗步驟及實驗數據的能力,不可能跟衛福部說明『依據哪些數據,這個臨床試驗是安全且有把關的,可以准許臨床試驗』,也沒有能力說明『依據哪些數據,這個藥品是安全的,可以准許在台灣各個醫院販賣』」之人,都可以「依法令」由符合申請人資格的申請人(例如:生技公司或藥廠)委任,擔任申請人之代理人,亦非律師法草案所得處理或限制。
  3. 綜上,商標法是否需為提供民眾更優保障而進一步修法,如增訂商標申請代理人的資格限制,或者生技醫藥產業是否應修正藥事法或立法增訂生技師法,甚或規定申請代理人的相關條件等,以健全社會大眾之用藥安全或提高我國生技醫藥產業之競爭力,均有賴於商標及生技醫藥產業另行研議,與律師法草案實際上並無關連。
    民主法治的成熟,需要大眾共同努力,社會對於司法的信賴,應從正確解讀律師法草案開始。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專職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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