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媒合平台的出現,使得民眾能夠有效率的處理紛爭,而對律師來說除了提供更多曝光機會外,但因為先前法易通被全聯會認定其商業行為違反律師倫理,使得律師把參加媒合平台就是違反律師倫理畫上等號,近日全聯會發函說明只要媒合平台未涉及支付介紹人報酬,就不會違反律師倫理。

20年前人們找工作,只能透過報紙上令人眼花撩亂的徵才廣告上一個個打電話詢問;那個年代買賣租賃房屋,只能去社區布告欄撕傳單,20年過去,隨著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以及產業型態而有了更有效率的方法,無論是人力銀行或是租屋平台百家爭鳴,21世紀的現在,只要滑滑手機就能輕鬆找到合適的工作,生活變得更有效率。

然而,找律師這件事,似乎沒有因為科技的進步,而有不同的模式。直到今天,我們找律師還是透過最傳統的口耳相傳或親友介紹的方式介紹,到底為什麼呢?

過去,對於律師參加媒合平台可能會被認為違反律師倫理,因此律師對於參與網路上的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或者刊登服務,也都格外謹慎小心。近日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發函說明,只要媒合平台沒有從中收取介紹費,也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第12條之規定。

網路諮詢服務與律師媒合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

律師參加媒合平台或參與線上諮詢服務平台為什麼被認為違反律師倫理?

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律師倫理規範利基在對民眾的保護上,對於律師推展業務賦予相當的限制,所以要求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的方式推展業務,主要考量一般民眾對於訴訟生疏,避免介紹人為了賺取仲介費,使用誇大的言論或引人不實的話術,促使當事人與律師成立委任關係,對於當事人享受法律服務的權利可能受到損害。

2010年台灣出現第一家提供法律諮詢與律師媒合的網路平台,當時共有150名律師加入法易通並與電信業者合作,提供民眾透過手機即時向律師諮詢,光是手機諮詢就有20 多萬人使用,可以說是全台首創即時法律付費諮詢。

在當時,如此具市場性的創新法律諮詢服務模式,連續2 年榮獲經濟部「企業創新研究獎」,然而民國98 年間,全聯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認為法易通的營運模式違反了律師倫理,旋即發函給各地方律師公會,要求轉知所屬會員律師退出法易通。律師們在不敵全聯會的壓力下紛紛退出,法易通因此被迫收場終止服務。

網路諮詢服務與律師媒合何罪之有?

律師與法易通合作提供民眾的諮詢服務究竟為什麼被認定違反律師倫理?全聯會主要考量幾個至關重要的律師倫理:

  1. 律師使用法易通配發的專用手機接受電話諮詢,事前無從確認當事人身分,也沒辦法查核有沒有違反利益衝突的規定;
  2. 沒有確保當事人機密不外洩的相關措施;
  3. 法易通與平台上的律師訂有「律師服務通路整合計劃合作契約」,其中律師的諮詢服務費依據民眾所使用的諮詢工具不同,分別有不同的約定:

– 網路服務:律師諮詢費用為民眾使用服務總費用之60%,法易通數位匯流服務費用則為40%;

– 行動電話服務:律師諮詢費用為民眾使用服務每秒費用之25%,夜間時段及例假日則為30%。其中,電信業者之電信費用所占比例,各家條件不一,平均約占30%,其餘則屬法易通數位匯流服務之費用,電信業者並額外向法易通收取簡碼月租費及電信傳輸費(以秒計費)等。

當事人支付之法律諮詢報酬,係由法易通及律師會員以比例分配,屬「事先約定由律師將獲取法律諮商服務費用作為法易通轉介當事人之報酬」,自屬律師倫理規範第12 條所禁止之。

網路時代的律師服務

從民眾找律師的觀點來看,一般民眾想要找到合適的律師,跟選擇伴侶一樣困難,除了對於律師費的計算方式沒有概念,對於律師擅長領域也無從了解。明明是面對的是刑事案件,卻常常因為親友的推薦委託了對商法較為熟稔的律師,這種情況不勝枚舉。

過去,律師口碑的建立,往往是透過服務過的客戶口耳相傳,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民眾遇到法律問題,常常在社群網站或透過搜尋引擎尋求解答,諮詢服務平台與媒合平台也就因應而生。律師在諮詢平台上的解答與互動,一方面可以貢獻自己在相關領域的知識與經驗,另一方面也能從中展現律師的服務與熱忱,形塑自己的品牌形象,經營自己的網路人脈與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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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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