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北美智權報243期

對於文創產業來說,著作權就像命脈一樣重要,卻也是最難保護、最容易被侵害的一塊。雖然著作人在完成創作的當下就獲得著作權,但可能因為受雇他人或是外包契約,都會讓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所不同。因此要發起著作權訴訟前,第一件事必須先釐清: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圖一、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受智慧局之邀,分享新媒體時代的著作權保護。

吳碧娥/攝影 

文創熱潮,連AI都來參一腳! 

2017年5月19日,人工智慧微軟小冰正式出版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成為首部100%由人工智慧創作的詩集,意味著微軟宣佈小冰已經具備人工智慧創造的能力。微軟小冰學習了1920年以來中國519位詩人的現代詩,通過深度神經網路等技術模擬人類的創作過程,花費100小時、10000次訓練以後,才擁有的現代詩歌的創作能力,微軟再從小冰創作的70928首現代詩中,挑選139首出版成冊。 

微軟也在網路上放上少女詩人小冰,只需上傳一張圖片、給幾個關鍵詞,微軟小冰就能在10秒內替你創作詩歌初稿。微軟同時宣布放棄小冰創作的詩歌版權,「你可以任意發表最終的作品,甚至不必提及她參與了你的創作」,推出後引發不少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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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微軟小冰推出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慧創作的詩集。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微軟 

如何判斷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雖然微軟宣稱放棄版權,但一般大眾更好奇的是,人工智慧創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解釋,根據台灣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受到保護的要件是「須為文藝型態、須為人類創作成果、須具創作性(原創性)」,從這一點看來,AI創作不屬於人類創作成果,因此AI機器人所為的創作,是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除此之外,像是行車紀錄器、監視器、衛星所拍攝到的照片或影片,常被新聞媒體拿去轉載,由於不是人類「創作」的成果,原則上轉載或利用,都沒有著作權的問題。 

表一、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資料來源:TIPO

著作權保護的要件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一、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二、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三、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四、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著作權法第9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由於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經由登記、註冊或公開,造成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更加複雜。賴文智指出,著作權又可分為「人格權」和「財產權」,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這是不能轉讓的;而財產權通常才是保護的重點所在,著作人若為自然人,保護期間是「終身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而法人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的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兩者規定不太相同。 

舉例來說,如果要拿胡適年輕時的照片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為胡適過世已超過五十年,著作權保護期間已過。以此類推,若要使用歷史名人的照片,可從其出生、死亡的時間來推斷是否能合法使用。
通常與著作利用有關的訴訟,多涉及「著作財產權」之爭,應該是「著作財產權人」才能主張權利,不一定就是著作人本身。因此若要取得相關授權,也應該是向著作財產人取得授權才對。 

表二、著作權歸屬 / 資料來源:賴文智簡報 

項目 法源規定 
著作權歸屬原則 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職務上完成著作 第11條 未以契約特別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員工,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公務員亦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受雇人」。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第12條 未以契約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出資人得於契約目的範圍利用。 

職務著作與出資聘人,著作權歸屬大不同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公司出錢雇用員工,因為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人格權」屬於員工,「財產權」是屬於公司的,公務員也不例外。員工不能阻止公司拿去使用,甚至員工在離職之後,連自己之前的創作、設計的程式都不能使用,否則恐有侵權之嫌。從公司的角度來看,不必在契約上特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除非公司希望著作人格權或財產權都屬於公司所有,才必須和員工簽訂契約,「乙方(員工)同意在任職期間完成職務上的創作,以甲方(公司)為著作權人」。 

賴文智進一步解釋,員工是受雇人,著作好壞的風險是公司要承擔,因為公司有支付薪水,不需要額外契約規範,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公司的。但出資聘人的規定則不同,若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均屬於「受聘人」,出資人只能在契約目的範圍利用。在委外的情況下,若雙方契約沒有約定著作權歸屬,從設計師或創作人的角度來看,不需要特別提醒業主明文約定,因為著作權人格權和財產權本來都屬於受聘人,特別提及反而會適得其反,讓業主要求取得著作權。 

改作會受到著作權保護嗎? 

「改作」也是文創產業常會遇到的著作權議題,像是金庸小說常被改編成各種電視劇、電影或遊戲,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若將原作投入創作成衍生著作,可以獲得獨立的著作權保護,因為「編輯」或「改作」都必須投入創作,著作權法會給予相對的著作權保護,但原生創作的著作權保護不受影響。賴文智舉例,若未取得授權,私自將國外小說盜版出版繁體中文版,會同時侵害英文版和中文版改作的著作權。他也提醒,自己私下練習翻譯國外小說沒關係,若列印散佈也會侵害到著作權。 

另外,著作的種類是以原始著作的型態去認定,例如將徐志摩的詩做成歌曲,侵害的是語文著作而非音樂著作;未經過授權用錄音筆將別人的演講錄製下來,雖然型式是錄音檔,但侵害的是「語文著作」的重製權,並非錄音就是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 

照片的使用著作權保護

發表在網路上的照片,除非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否則未經授權不得利用,就算是非營利、教育或公益,也不能將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合理化。網路上很多標榜自由取用的資源,可能是來源有問題的資源,若要使用網路資源,最好經過嚴謹挑選,通常合法又免費的資源,會把利用限制或授權規定說明得很詳細,以免費圖庫Pixabay為例,授權條款就明定可下載、使用或修改圖片,但不能放入數位圖庫中銷售等等。使用網路照片要選擇正軌、具有授權使用規定的圖庫,才不會誤用盜圖網站。 

圖三、免費圖庫Pixabay的授權條款示意圖

圖片來源:Pixabay

賴文智表示,攝影著作保護的困難性,在於強調「原創性」,雖然實務上的認定非常抽象,法官認定有原創性才能成為攝影著作,但隨便使用仍有侵權風險。利用別人的著作時,原則上都要取得授權,不是註明作者、來源出處即可合理使用。 

本文由 北美智權報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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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碧娥
現任: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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