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離婚事件日益增多,家長聲請監護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概念常被法官用來作為監護權判定的參考。到底「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是依據那些因素的考量?

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亦難有共同之標準,法務部遂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第1055 條之1各款規定事由,整理出「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有助於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之審酌判斷,就該原則的重點整理如下: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判定 (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原則):

  1. 主要照顧原則 : 一般會考量主要照顧者作為判斷依據 (先搶先贏?)
  2. 幼兒從母原則 :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3. 兒童聲意原則 : 兒童聲意被聽到且受尊重原則 (兒童意願表達)
  4. 習慣適應原則 : 考慮受照護者減少變動之適應性、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5. 父母適性原則 : 合作探視,親情延續-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6. 手足同親原則 : 手足不分離原則 (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7. 善意父母原則 : 監護動機正向(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及不灌輸仇恨他方思想…等)
  8. 心理父母原則 : 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9. 親友資源原則 : 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等
  10. 族群文化原則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 內涵: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二)判斷原則:

  1. 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2. 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3. 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4. 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關於夫妻雙方各項因素之比較

(一)內涵:主要在比較夫妻雙方究竟以何者作為親權人,較為適格。
(二)判斷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1. 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2. 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護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
  3. 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三、關於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一)內涵:以過去保護教養子女之紀錄,評估今後是否適任保護教養子女之角色。
(二)判斷原則:

  1. 子女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2. 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善意父母原則(民法第1055之1條第1項第6款)

(三)善意父母原則之內涵可分為「積極內涵」與「消極內涵」:

  1. 積極內涵:指法院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作為親權歸屬之判斷依據。例如,欲爭取親權者,若願意負擔更多的扶養費用並能確保其履行,或釋放更多會面交往機會給未任親權之他方(又稱為「會面交往寬容性原則」),將被認定為善意父母。
  2. 消極內涵: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

所謂「友善父母」原則的違反,其實就是「濫用其監護權」(禁止或妨礙他方行使親權)與明顯未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行事(灌輸其仇恨他方的思想)。

因此,當父母間協議不成,須由法院決定子女之監護權歸屬時,並非父母單方可以片面決定或評斷誰才有資格;男性不必然享有監護權,而女性也不因母親的身分即取得未來繼續照顧子女的可能。

處於婚姻衝突中的父母常常因為陷在自身的困境和情緒中,因而忽略了孩子面對的痛苦,孩子除了可能得適應父母一方的離開外,有時可能還要被迫選邊站成為父母衝突下的三明治小孩,其所承受的痛苦常是大人們難以想像的。

父母不該教孩子仇恨,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子關係衍生的自然權利,不能以金錢衡量和剝奪,而限制父(母)探視子女或灌輸子女仇恨父(母),這都有違善意父母原則,法院會裁定剝奪父(母)的監護權。

離婚是否一定對孩子產生不好的影響?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在於父母離婚後,孩子能不能持續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如果父母可以共同分擔孩子成長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讓孩子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失去雙方的愛與資源,孩子就能調適得比較好,也能快一點恢復平穩的生活。「合作探視,親情延續」才是離異父母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喔!

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何人任之時,通常會以下列原則為審酌之依據:

擷取自ETtoday 行動法庭

上述原則內容有:「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顧關係保持不間斷、未成年子女之真意、父母之各項條件及有無其他支持系統、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兄弟姊妹、未成年子女是否有隔代祖孫同住或與其他親戚同住……」等情狀,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考量,以達子女之身心與人格均能健全發展之目的。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節錄自《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離婚衍生的孩子問題 – 對離婚父母而言,什麼是孩子的最佳考量?


關於作者 陳正吉 民事調解委員

宜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羅東鎮公所調解委員
宜蘭縣退休教育人員協會理事長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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