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法律圈律師專欄

「…近來天氣變化大,氣象局表示,因西南風偏強,易有短時強降雨,中、南部地區已有局部大雨或豪雨發生,其他地區午後亦可能發生局部短暫雷陣雨。呼籲民眾及早做好準備…」

  我們時常打開電視關心未來天氣,也多半會依照預報的氣候條件,選擇穿搭、決定出遊計畫與交通方式。但是否有人想過,如果天氣預報失準,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可否向國家請求賠償呢?在探討這個問題以前,我們應該要先從天氣預報的定性開始說起!

 天氣預報的法律性質

  以往在行政法領域的討論上,有見解將天氣預報解釋為「行政指導」,所謂「行政指導」,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看似無誤,然另有見解指出,天氣預報的對象並未特定,且相對人無法拒絕,因此並不符合「行政指導」的性質,應該屬於事實行為中的觀念通知,意即,國家透過天氣預報進行政策性、建議性意見的宣達,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果。

  但不論何者,「天氣預報」僅屬於行政機關本於職掌事項所為的專業判斷,並於運用各種數據資料進行篩選與分析後,將結果對外公告的一項行政行為,原則上並不會產生規制人民的效果,人民也沒有遵守的義務。但如果涉及災害防救時,特別法則另設有處罰之規定。

 那天氣預報失準,國家有違法嗎?

  國家如果違法並導致人民受有損害時,人民得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國家賠償法中所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態樣,有:(1)公務員不法侵害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以及(2)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等2種類型。

  然而,任何違反法令的行為,是否均得求償?其實並不盡然,實務上透過「保護規範理論」的操作,將權利與利益區分為主觀公權利(人民可基於自身利益,依據憲法或行政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作為或不作為)、法律上利益(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與保護人民權益有關,故法律賦予人民對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有請求權,以督促機關依法行政)與反射利益(行政機關因執行職務,人民間接獲益),並據以判斷人民針對行政行為得否提起救濟。

  若人民所適用的法律屬於「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人民即可援用該法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或保護;但若該法律本質上並不具有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僅是適用法律的結果將使人民間接受益,人民即不得適用該規範要求行政機關實踐或請求賠償。

  天氣預報若失準,雖可能代表行政機關在資料判讀、分析的過程中有所誤差,但由於氣象觀測本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天候條件的推估也具有難以預測性;且氣象法規範天氣預報的目的,在於管制氣象資訊的統一發布,以完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維護,故人民基於天氣預報所獲知的資訊,雖可能因而享有生活上的便利,但理論上應僅為反射利益而已,縱然失準,似乎也無法請求國家賠償。

  氣象科學是門複雜的應用科學,自然力也往往並非人類所能預測或抵抗,因此所衍生的法律爭議,除非有特殊的情形,否則恐怕也難以細究、苛責測報人員的違失。因此,在我們接收天氣預報時,也應建立起對天地萬物敬畏之心,並對於各項氣候資訊謹慎判斷,以妥善因應。

本文由 楊孝文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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