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振瑋指出,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一般狀況下,若沒有提前約定,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是歸公司所有,而員工則有「著作人格權」。若雙方於僱傭契約上有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可以歸僱傭任何一方所有,則依契約;陳振瑋也提醒,若公司要委外創作,建議老闆們應透過契約方式,拿回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以免將來陷入麻煩。

著作權包含了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一般人認知的著作權,其實是其中的「著作財產權」,這包含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限語文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等,簡單來說就是跟商業行為有關的都是著作財產權的範疇。

著作人格權則有公開發表權,即著作人有權決定他的著作要不要對外發表;第二是姓名表示權,即擁有不具名或展示自己的姓名的權利;另外同一性保持權,即禁止不當變更權,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等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以致損害名譽的權利。

著作權人 利用人
著作人格權 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及繼承 公開發表權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 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 可以讓與、授權、有存續期間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合理使用權 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同意 政府目的、教育目的、新聞報導、非營利目的等均可主張合理使用權

非職務範圍內作品 著作權屬於員工

一般來說,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著作人,也就是創作的作者。但如果在受僱情形下,員工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在未約定狀況下,其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但若是非屬員工職務範圍內完成的作品,例如下班時間所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均歸於員工。

此外,若公司想要委外創作。陳振瑋則建議,如未以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規定,委外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歸承攬人或受委託人所有,但公司身為出資者,可以利用該著作。

不過出資公司最好的保障方式,就是在簽訂契約時,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才可以避免爭議;至於職務範圍外的著作,為了獎勵員工創作,亦可透過約定讓公司使用,但公司應支付員工一定的對價或開發獎勵。

著作的5個要件:

  1. 原創性:作者自行創作,沒有抄襲情況
  2. 人類精神上的表現:如果是動物或機器,而沒有人的意志涉入所為的著作,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管創作者有無行為能力或是意識狀況如何,都不影響取得著作權。
  3. 一定的精神內容:如過世一對無意義的文字組合或是無意義的塗鴉,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 一定的表現形式:人類的感官能感受,不管是無形或有形都可以。
  5. 個別性或獨特性:如果是例稿或依一定格式所書寫的狀紙、文件,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
Author

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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