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勞工訴訟權益重大變革的勞動事件法,去年底已通過立法並經總統公布,司法院昨訂於明年1月1日施行,未來各法院設勞動法庭專責審理勞動爭訟,且法官將與專業人士共組調解委員會,讓勞資糾紛妥速解決。
為不讓RCA自救會員工血淚抗爭20年的事件重演,並妥速保障勞工訴訟權益,司法院制定並由立法院立法通過,制定台灣首部規範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法《勞動事件法》,新法雖在去年已公布,但由司法院訂立施行日期。
司法院指出,本法為新制定的法律,將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因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的調整配合,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法律公布後,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共7大籌備工作。也為回應社會各界殷切期待早日施行,已公告勞動事件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的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勞動法庭事務分配。
新法涉及勞動法庭的設立及專業法官的培訓,及外部專業委員的遴選,司法院今年陸續展開相關作業,並函請各法院在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勞動法庭事務分配,在新法施行前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勞動調解委員人選部分,法院也在3月間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1236人,並依其專長屬性分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遴選作業,並於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的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也透過媒體進行宣導,期許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的立法意旨。
司法院表示,明年1月1日新法實施後,將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的法官,保障訴訟勞工權益,勞工也可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並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保障弱勢的勞方。
新法重點整理
- 各級法院均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
- 除一般受僱人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與勞動事件相牽連的民事事件可合併起訴或於訴訟中追加或反訴。
- 起訴前應先由勞動法庭的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調解程序。調解程序應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訴訟程序則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大幅暫減免勞工起訴所需繳納的訴訟費用、執行費用及保全程序的擔保金額、開放工會及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可以擔任勞工於訴訟上的輔佐等,且以勞工所在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 法院可依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讓雇主繼續雇用勞工並給付工資。
- 降低勞工舉證責任,雇主依法令應該備置之文書,有提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