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白頭到老,或許是我們曾經對婚姻美好的想像,但往往因對婚姻的認知不同,許多夫妻最後將彼此當作最痛恨的仇人。
年輕未婚的律師如果多辦幾件家事案件,恐怕就不會對婚姻有任何的憧憬,找徵信社
、設陷阱自摔或故意製造家暴聲請保護令是基本盤,更可怕的是也許碰到不願意放手的恐怖情人,爸媽都吵成這樣了,小孩能夠全身而退嗎?
很多要離婚的配偶,最在意的是孩子的監護權,但很少父母親會注意到戰爭中傷痕累累的孩子,太多次了,當事人為了蒐證找來了孩子錄音、錄影,也有很多當事人用隱匿孩子的方式,讓對方看不到孩子。這些行為不管是基於什麼目的,都對孩子造成了難以忘懷甚至是世代複製的傷口,看著影片中手足無措或嚎啕大哭的孩子,卻忽略了孩子在求救的訊號。不知所措的孩子也許會在學校開始有些失常的行為,會搗蛋欺負其他孩子,甚至也有孩子在學校表示自己想要死掉,其實這是孩子在兩方的戰爭中最竭力的求救,但父母往往會忽視。
在爭取監護權(其實應該是說親權)時:
我建議離婚當事人先停下來想想,爭取小孩單獨親權之初心為何 ?
在社工訪視報告裡,有個欄位叫做監護動機,其實就是為何當事人想要爭取小孩之監護權,監護動機百百種,常見的理由是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和小孩的關係較為親密
、看不慣對方養育小孩的方式,認為自己養育小孩的方式最好、認為自己可以給小孩較好的資源。但其實也有很多當事人只會告訴律師,卻無法坦誠和社工說的理由,例如覺得孩子一定要歸男方,將來才有人傳宗接代、也有當事人覺得財產都在自己身上
,若讓對方擔任小孩子的監護權人,將來自己的財產還是會被對方花用,或是希望綁住孩子,如此才能向對方要求巨額的撫養條件。
上開種種因素,就人性而言,或許都是正當的考量,但無論如何都不要傷害到小孩,千萬不要覺得搶到後,自己一定能彌補小孩的傷痛,否則一定會後悔莫及。
在確認初心後,我在這裡要澄清一個謠言和強調二個重點
要澄清的謠言是:物質條件比較好的一方,一定比較容易取得監護權,這個答案百分百之錯誤的
為什麼呢 ? 因為法院在判斷何方較適合行使小孩親權時,考量的是小孩的最佳利益 (此可參見民法第1055-1條),父母的經濟能力只是一個考量的因素,通常只要不是需要餐風露宿、也缺乏支持體系,法官並不會單純以其中一方經濟條件較優渥,就將孩子判給對方。即使在離婚時並無穩定工作,只要能夠在離婚訴訟進行中找到一個工作,通常就通過法官對於經濟的考量。因為離婚後,只要撫養方有請求,非扶養方也必須負擔扶養責任。
重點一 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時,其實應當區分大孩子和小孩子
因為民法的規定,小孩於7歲後才有限制行為能力,故我會將大孩子和小孩子的界線拉在7歲。但其實這沒有一定,還是取決於小孩的表達能力
- 通常就小小孩,法院比較不會去考量小小孩的監護意願,故小孩如果無意間講出對對方仇恨的言論,反而會讓前來訪視的社工或程序監理人,認為小孩有被教導對他方不利之言論,而認為有非友善父母的行為,此是不利於爭取監護權的因素
。另外,若搬離家中一方,在搬離家中時順道將孩子帶走並阻擾他方探視,導致他方甚至需要報警才找得到小孩行蹤或探視小孩,此種行為會被當作非常不友善父母的行為,有時會影響法官的心證甚鉅。
甚至,也曾經有監護權已經底定後,但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拒不配合對方之探視,而遭改定監護權的前例。此是因法官希望離婚之戰爭僅限於父母,不波及小孩,另外即便離婚也切不掉血緣關係,原則上除非對方有虐待小孩的行為,仍期待小孩能與父母維繫良好的關係。 - 就大小孩的部分,一樣強調友善父母原則。不過,大小孩可以自己出庭陳述希望跟誰一起生活,故法官會考量大小孩的真正意願,但若大小孩的意願表示是受到壓迫,或父母可能有不利於小孩的行為,可請求法官會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甚至心理衡鑑來調查何為小孩的最佳利益。但小孩的意願是否為法官最終所採納,仍然會考量到小孩的年紀,7.8歲的小孩可能影響沒有那麼絕對,但若12歲以上小孩,法官會相當重視小孩的意見。
重點二 社工及程序監理人的調查報告非常的重要
在社工及程序監理人進行訪視報告或是調查報告時,近來有些家事法官會要求父母提供養育計畫,關於相關的格式和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應該和律師討論一下,才知道如何陳述自己養育小孩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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