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萱
談草案第一二七條及第一二九條對生技醫藥產業、收養的影響
經立法院一讀通過並經委員會審竣的律師法草案,將非訟事件、法律諮詢、及撰寫法律文件都納入律師專屬範圍,而且刑罰大為提高。作者僅計算護理師及護士、藥師、地政士、生技領域從業人員、專利工程師、專利師、商標代理人等七種受法案影響的身分別,就已佔就業人口的2.5%,估計應該有至少10倍的人(佔就業人口的25%)可能會觸法而被科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40–200萬元罰金。反觀律師的人數僅佔就業人口的0.085%。
(一)第127條的法律諮詢及法律文件
按照律師公會全聯會及台北律師公會的說法,他們傾向於認為商標申請書是法律文件,在同樣的標準下,「法律文件」這個立法文字最廣的情況可能涵蓋『任何為了產生法律效果的(申請)文件都是法律文件』,例如汽車回收中心代辦汽車報廢所填寫的申請文件也算法律文件。
1.商標申請產業:目前實務上至少有85%的商標申請案不是律師事務所代理,而是專利師或其他不具特殊身分的人代理。律師法草案第127條通過後,他們不但不能繼續代理商標案,而且因無過渡條款,將立即面臨刑責。
2.生技醫藥產業:大部分律師都沒有閱讀大量實驗步驟及實驗數據的能力,不可能跟衛福部說明「依據哪些數據,這個臨床試驗是安全且有把關的,可以准許臨床試驗」,也沒有能力說明「依據哪些數據,這個藥品是安全的,可以准許在台灣各個醫院販賣」。亦即,律師無法取代生技醫藥人員代理臨床試驗及藥證申請。而且,這是生技醫藥人員很重要的工作選項,他們的工作選擇權將大受衝擊。藥廠也無法找到有能力的律師代理臨床試驗申請,難以評估新藥的安全性及療效,因此無法完成新藥開發及上市程序。
在CRO公司及生技醫藥人員的努力下,台灣目前在亞洲臨床試驗領域已是數一數二的強,台灣的醫療水準也是國際知名的。幾年前韓國在臨床試驗領域還落後台灣,但在行政及立法機關的努力下,目前韓國已超越台灣。律師法草案第127條不但無助於提升生技醫藥產業的競爭力,且會將目前的成果摧毀。當我們落後中國大陸,這塊產業就沒前途了,更別說可能繼續落後印度等國家。
台灣市場小,且由於健保制度,目前很多國際藥廠都已不再將藥品賣到台灣。在這樣的局勢下,若是連臨床試驗及藥證申請都要透過律師,而且律師根本無法銜接並勝任,只會讓藥廠更不願進台灣市場。台灣的醫療水準涉及每位國民的健康,這個產業的規定很多都是為安全作把關,且這是國際競爭,競爭的結果會影響每位國民能使用的醫療資源,對國民健康有很大的影響。
(二)第127條的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是否需強制由律師代理,不無疑義。例如簡單的租約、借據、及各類行政登記,是否有必要犧牲99%台灣人的工作權、選擇代理人之權、花小錢處理小事情之權,而讓這些簡單的事項專屬於不到1%的律師,並科以99%的人重刑?
收養也屬於非訟事件,現行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內政部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這是為了讓孩子找到一個合適的家庭(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禁止牟利、在地收養優先等精神)。若律師法草案第127條的非訟事件不作限縮,等於任何律師都可以在未被審查關懷耐心愛心等特質的情況下,代理及媒合無血緣關係的收養,不但抵觸現有法規,且可能造成孩子需要一而再再而三因不合適而重新尋找新的收養家庭。
(三)律師法草案第129條
在跨領域爭訟中,需要律師及懂得另一門專業知識的人合作才可能進行。草案第129條禁止不同專業執業人員與律師共同辦理案件,不符合社會專業分工及合作的潮流,也無法協助人民釐清並解決跨領域法律問題。且CRO公司及代辦藥證的公司也無法透過雇用律師、跟律師合夥、或跟律師共同辦理的方式避免上述生技醫藥產業成果被摧毀的問題。
立法者執意將非訟事件、法律諮詢、及法律文件都納入律師專屬業務,並科以他人重刑,將剝奪及撼動99%人口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造成產業成果被摧毀,正當性何在?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監事,國際智權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