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是歸員工所有還是雇主呢?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雙方沒事前約定,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員工領薪水並利用公司資源,創作軟體、硬體、出版品等作品,這些創作的著作財產權歸雇主所有,員工若未經同意使用,恐有刑、民事責任。
河洛涉抄襲電玩遊戲 判賠2,400萬
智冠科技公司曾於2016年控告河洛遊戲公司所推出的電玩遊戲「俠客風雲傳」,抄襲智冠科技於2001年推出的「武林群俠傳」,且河洛公司的當時還是在智冠公司的組織及財務編制內,亦參與過「武林群俠傳」創作,求償6,406萬餘元;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時,河洛工作室徐姓負責人認為河洛工作室是獨立於智冠科技的單位,僅與智冠科技有資金合作關係,並非智冠科技的受僱人。
不過,依證人指證、遊戲操作手冊、投保資料等證據,合議庭判定,「武林群俠傳」發行時,徐某仍是冠智所屬工作室成員,依著作權法規定,智冠享有著作財產權。另外,河洛公司雖否認與智冠公司屬僱傭關係,但依雙方所簽的合約書,且遊戲的外盒以及說明說皆載明「© 200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推定智冠科技應享有《武林群俠傳》的著作財產權,加上兩者語文與美術著作確實構成實質近似,判河洛及徐某賠償2,400萬。
著作權屬前公司所有 3人各判拘役50日
另外一個案例,高雄一家軟體公司控告離職的李姓副總經理、李女專案部主任、周姓電腦程式設計師等3人,未經原公司同意或授權,拿周某於任職期間所研發的「專案管理系統」程式原始碼,經過重製後供李女所開設的公司內部管理使用,違反著作權法。
審理時,3人均辯稱,該系統是周姓工程師下班後自行研發,前公司並未因此支付額外薪資或報酬,亦即周某在開發程式時屬於下班時間,與原公司並無僱傭關係,著作財產權歸周某所有,但一審高雄地院判定,該系統是周某研發,具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3人前公司所有,3 人重製行為已侵害著作財產權,各判拘役50日,上訴後被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確定。
不過,其實著作權法亦有規定:「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僱傭雙方可透過約定方式,讓員工享有著作財產權,但這種方式極為罕見,雇主若想要吸引頂尖人才,或許可考慮此方法。但如果員工領薪水並利用公司資源,創作軟體、硬體、出版品等作品,這些創作的著作財產權若都歸員工所有,老闆們還會願意出資進行研發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