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我收到離婚調解的開庭通知了,怎麼辦?」「離婚調解要跟對方談什麼啊 ?
一、調解前的心理準備
很多人在收到法院調解開庭通知的時候都會很焦慮,以聲請人(原告)來說會感覺要開戰了,以相對人(被告)來說,因為收到聲請人的起訴狀或聲請狀,看到裡面的內容之後,會覺得非常火大,覺得事實不是這樣。其實事實都是有前因後果的,每個人解釋一段故事的時候,因為各自的角度不同,所以會有不同的解讀。所以,重點在於,必須確認自己要的是什麼?
譬如說,如果被告離婚,但自己其實不希望離婚,那麼就應該要思考自己是否還願意為了這段婚姻而努力,而這樣的努力不光是嘴巴說說而已,而是必須真誠的要努力。婚姻走到最後不是為了會長大成年離家的孩子,而是是否能跟枕邊人繼續和諧的共同生活。
很多爸爸媽媽以孩子還小為由而不願意離婚,但其實孩子在爸爸媽媽身邊生活早就看出父母根本形同水火而難以共處,這樣的家庭生活對孩子而言,其實是無法選擇的情緒暴力。沒有一個孩子願意看到父母間不對話,甚至是一對話就針鋒相對,千萬不要小看孩子的感受能力,小孩子察覺父母臉色的能力往往超過父母的想像。此外,彼此的家人長輩對於這段婚姻的影響也很大,因為很多長輩強勢介入,甚至長輩們間彼此當著孩子的面對罵或酸言酸語,都是非常不健康的。
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中離婚事件依法需經過調解。這裡的調解不是一般鄉鎮市公所調解,而是在家事法庭或是家事法院進行專業家事調解。立法者考量「家事紛爭具有私密性,又包含家庭成員及親屬間『非理性』感情糾葛在內,性質上與財產關係之爭訟不盡相同,為儘可能解決家庭成員間之紛爭,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時,應讓當事人先經由調解程序確實瞭解紛爭所在,進而自主解決紛爭,重建或調整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建構裁判方式所不能達到的替代性解決訟爭功能,爰於本法規定調解前置程序。」從立法理由可以看出,因為家事事件的特殊性,所以立法者希望藉由調解作為這個家庭最後一次溝通的機會,也許無法盡如人意,但藉由協商的過程,重建或調整彼此的身分及財產關係。因此,收到對方的起訴狀或聲請狀的時候,雖然會很有情緒,但切記調解是最後一次溝通的機會,不要任意的放棄這個機會,仔細研究法律的規範及相關法律文章,然後找到自己可以接受的最低條件與最理想條件作為調解的範圍。
其他家人可以提供當事人意見,但不宜介入太深,因為任何一方家人的過度介入都會造成當事人心理壓力,畢竟日子是當事人在過,家長的過度介入,通常是讓調解破局的原因之一。
二、調解程序所為之陳述與讓步不會成為審理的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立法理由係以:「為使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能夠暢所欲言,不必擔心其陳述、讓步於將來調解不成立時,會被引為對其不利之裁判基礎,裨助於雙方互相讓步促成調解,故於第五項規定,當事人有關事實或法律上陳述、對於請求事項之讓步,並不能於本案裁判程序中作為法院得心證之參考資料。」所以在家事庭進行的調解,才能安心交換意見,如果不是在家事庭進行調解,其實也都會擔心對方錄音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所以能在家事庭進行調解,對雙方來說都有保障。如果對方在調解時偷偷錄音拿到法院作為審理的證據,我方就可以執前開規定,除了主張不能成為家事法官裁判的參考資料,甚至可以主張對方顯然是惡意父母,未來難期合作的證明。
三、離婚調解應注意之事項
(一)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意義及義務為何?
親權或俗稱的監護權,在實務上最重要的概念,主要在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五大項重要權利,這包含戶籍決定、學籍決定、銀行開戶、入出國境(主要為移民及留學)、法定需要法定代理人決定之重大侵入性醫療。
那麼,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者所應承擔的義務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23號判決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監護時,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而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單獨負擔監護權的一方,就必須對未成年子女對外的侵權行為,單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很重要的義務,因為孩子會長大,但是很多時候即便是長大的孩子,在法定成年前的民事責任,就由擔任監護權的人負擔。實務上最嚴重的狀況,是孩子讀大學了,但是才大一或大二,還不到民法20歲的成年(但是已經是刑法上的成年即18歲,而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對外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後來被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此時,獨任監護權的爸爸,就要單獨為了孩子的行為來賠償給被害人,當下,沒有監護權的媽媽反而鬆了一口氣。
從上面的介紹可知,孩子不是財產,扶養孩子更重要的是教育與承擔。沒有自己承擔的能力,就嘗試看看與對方一起承擔。
(二)未成年子女親權有什麼約定方式,可以怎麼約定?
通常因為一開始父母雙方都對他方充滿敵意,所以都會爭取成為單獨監護,但其實共同監護也是一種選擇,不過,可以選擇就前述五大事項約定由主要照顧者行使,讓主要照顧者方便照顧孩子。要注意的是,目前戶政登記實務,只有在法院進行調解或法官在訴訟上和解的這樣約定,才能登記在戶籍謄本的記事欄裡面,如果只是公證的協議離婚或私下的離婚協議書,即便有主要照顧者及重大事項行使的約定,都不會登記在戶籍謄本的記事欄內。
(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怎麼談?
在調解階段,只要雙方能妥善溝通,其實金額都可以談,重點是要有一個具體的金額,因為具體的金額才能在未來對方不給付扶養費時,進行扶養費之強制執行,而且,在沒有重大情事變更前,負擔扶養費之一方很難向法院主張要調降扶養費,此部分可以參考筆者曾經撰寫過的文章《對離婚協議的扶養費約定事後不滿怎麼辦》[1]。
假設調解不成立進法院審理後,通常法官還是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標準為主,以台北市來說,在民國107年的標準是每人月消費新台幣28550元,以這個客觀的標準,再就雙方的具體收入及對未成年子女照護的貢獻度之比例作為判斷,此時如果要爭取更高額的扶養費,就端視每個法官的不同心證與觀察,這完全是可以預測到的訴訟風險,所以,與其吵翻,不如真的坐下來好好溝通。
最後,要提醒各位讀者的是,在調解行前必須與律師確認好自己真心想要的理想結果與底線結果,調解是浮動的,隨著當時雙方的態度與想法而改變,所以,有時候即便確認了自己的底線,也都可能隨著對於法律的認識進步,而有不同的觀念,這樣的觀念成長是有益於彼此在未來成為合作父母的,藉由家事調解法官或調解委員的說明,反而能讓彼此更認識法律而有調解的空間,畢竟如果沒有孩子的離婚相對來說還比較自在,但是有共同的孩子就必須要互相忍耐,否則孩子永遠在吵吵鬧鬧中成長,這樣的成長過程會影響到孩子對於未來擇偶與家庭生活的期待,為了避免不幸複製不幸,讓調解來重建二段關係,是一個很重要的機制與機會。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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