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監護權往往是離婚訴訟中爭執最激烈的部份,夫妻情可以放下,但子女間的親情是沒辦法斷捨離!夫妻雙方都希望子女能夠跟著自己,所以監護權歸屬於夫或妻哪一方,往往都是爭執不下、沒有共識。
那監護權又是什麼?監護權歸屬的判決依據又是什麼?
監護權是指父母基於法定親子關係所賦與的保護及教養之權利(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懲戒權(民法第 1085 條)、同意權及法定代理權(民法第 1086 條)、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之管理權(民法第 1087、1088 條)。
而依民法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該監護人即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 1098 條)亦依法賦有法定監護權。
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全力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具體而言,包括保護教育之權利義務、懲戒權、居所指定權、法律行為之代理或同意權、財產上之管理權等等
簡單來說監護權,法律上稱為「親權」,包含了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就是可以對你說紅包媽媽先幫你存起來的權利。
而「監護權」的歸屬又是怎麼判的呢?有三個標準!
1.小孩的主觀意願
孩子的意願很重要!小孩想跟著誰不只是口頭說說而已,透過社工探訪能實際觀察小孩與父母的互動情形,並了解孩子內心真正的意願。年紀越大的孩子,他的意願就越重要。
2.父母客觀條件
雙方的經濟能力自然是判斷標準之一。但是經濟條件並非是唯一標準,錢不是萬能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仔細教導耐心陪伴等,樣樣都很重要。所以如果是夫妻關係中,經濟較為弱勢的一方也別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如果法院綜合考量後覺得你更適合照顧孩子,那麼孩子依然會跟著你,同時法院也會要求另一半支付贍養費來協助你。但當然前提也是你有照顧扶養小孩的意願,不然一切也是白搭。
3.親子互動較緊密
為了使孩子能夠在安定充滿照護的環境中長大,所以法院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與孩子關係和生活互動更緊密之一方,以對孩子生活上變動越少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