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離婚這件事情不想讓親友知道,可否幫我找兩個職業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我可以付費給證人紅包的。」
「這個…我建議還是男女各找一個證人,在雙方簽字時在場見證會比較好喔。以免不符合兩願離婚要件,將來連帶影響離婚效力。」
以往華人社會對於夫妻處理離婚的態度,總是勸和不勸離。若兩人真的破鏡難圓,而走上離婚一途,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大家也總是不希望成為親自見證這感傷的分離時刻的證人。所以,在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律師經常被當事人詢問可否代為找尋簽立離婚協議書證人的問題。
一、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那麼,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關於見證的證人,在我國民法有何相關規範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協議離婚時,必須符合下面三個要件:(一)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二)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
由上可知,協議離婚書上需有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為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且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意旨,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
二、 離婚證人要盡到查證與確認的責任
但需注意的是,若證人僅係依夫、妻或單方委任律師的片面之詞,在未向他方求證是否具有離婚意思的情形下,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依現行實務見解,仍然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兩願離婚要件,而不發生離婚效力。
因此,在我國實務上,離婚證人是否與夫妻雙方同時簽署離婚協議書,並非重點;重要的是,證人需明確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簽名見證才會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 律師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簽名前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
事前多花5分鐘,事後就可免訴訟
雖然事前保全和確認的動作,難免多了些麻煩,也延誤了些時間,但說不定就可以免卻之後的一場訴訟。這則新聞的男主角,因為擅自拿父母的印章當離婚證人,和妻子辦理假離婚,法院以男子的父母根本不知兩人離婚為由,判決離婚無效,導致和原配婚姻還是存在,男子還分別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和重婚罪,得不償失。 所以,千萬記得律師的建議,該花的功夫,別輕易省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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