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信雄
作為執業多年的地政士看來,此次律師法修法這樣欠缺專業相互尊重的修法,實乃傲慢,並不剛好!
國家建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制度,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
揆其首要目的是為保護人民權益所設想,才進而建置各類別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社會事務龐雜,所需要各類專業人員亦有不同,社會功能各異,術業也各有專攻,各類別的專技人員國家考試科目,必然對於其執業相關適用的法律,亦有斟酌考量而納入考試檢核項目。
其次,通過檢覈考試後,各類別專技人員就其執行業務的實務經驗,更是就其所學專業法律的具體展現,實際執行業務所面臨呈現的法律事實,是抽象法律規定所欲涵攝的對象,並非僅片面理解抽象法律規定,就可謂理解其他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法律運作能否正確涵攝,所以縱然律師懂法律文字,亦未必可以處理其他專技人員的法律問題,以下提出下列質疑。
一、律師真的比其他職業人員更專業之法律知識及能力,而得為委任人預防紛爭之發生或擴大,更能保護委任人之權益嗎?
律師法草案第127條是指違反第19條第1項律師得受理業務規定,較有疑問新增前三款規定分別為: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二、法律諮詢。三、撰寫法律文件。但如此廣泛的業務範圍,其實橫跨有許多非屬法律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領域,未必是律師法學專業所能涵括,強壓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領域,僅能顯示律師亦作為專門職業人員之一的過度自我膨脹。
- 就第1項第1款的救濟程序:試問沒有相關實務經驗的律師,對於各類專技人員的專用術語意涵以及運作過程是否能掌握?專技人員實務作業無法單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理解,太多事物是從實務經驗或遵循作業規範辦理,試問對於這方面不曾實際參與過的律師,能了解應適用規定為何?就算看完條文真能勝任處理救濟程序?何況很多糾紛與法律無關,而是事實認定的問題,未有實務經驗的律師真有能力協助當事人界定事實爭議問題?例如醫師、藥師、建築、營造、地政士、專利師等行業。尤其在非訟事件,解決問題並非全靠法律,在各專技人員中不乏對於其作業規範熟稔的人,由其受理非訟程序處理,可避免無實務經驗律師不知所云,幫不上忙的窘境。
- 就第1項第2款法律諮詢:各種專技人員有其適用的法律且結合實務經驗,窮其一生在其專業領域內執業,在面對其執業相關法律問題時,相信更能正確的回答以符合民眾諮詢的需求,請問這部分律師能比其他專技人員更勝任嗎?
- 就第1項第3款撰寫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涵義甚廣,以契約而言,未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能理解各專技人員相關契約所欲規範權利義務關係及風險的規避嗎?法律抽象原則性的規定,在具體實現時的樣貌多元且豐富,法律文件的撰寫絕非僅憑對於條文理解即可成就,實務作業所要呈現的規範,才能具體化法律文件所欲表達的內涵,試問對於欠缺實務經驗的律師對於法律文件的表述能力,真的能比其他專技人員強嗎?
- 各類專技人員對於其執業相關的法律或作業規範,在國家考試前必先熟讀並經過檢覈及格,在執業過程仍要不斷進修,關於其執業相關法律規定甚至資訊也必定關注與研究,對於其專業領域內事務長年關心,其對於專業內法律與能力豈有不如律師?何況律師處理事務龐雜,除少數律師對於特定業務有專門研究之外,一般律師對於其他專技人員相關法律事務涉獵甚少,其專業能力如何能與各類專技人員比擬?
二、律師法草案第127條及第129條已將「依法令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者排除適用,真的未影響其他專技人員的工作權嗎?
- 故然律師公會辯駁在草案依「法令執行業務」其他專技人員在其相關法律得以繼續執業,並須具備「意圖營利」等要件才可能造成違法。然而同樣是專技人員法,何以律師修法要其他專業人員也必須跟著修法?是律師有優越感自視高於其他專技人員嗎?若其他專技人員不修法是否將可能造成違法?律師法草案的意圖就是原則上律師業全拿,其他專技人員有辦法在其專技人員法修法後再分一點出去的鴨霸心態,何以同是經由國家考試出來的專技人員,律師享有如此獨特的優越感與立法優勢?
- 對於未具備法令執行業務且有營利行為的從業人員,是否發生影響其工作權或阻礙政策推動的問題?部分不動產執業人員並非高普考專技人員,未經過國家考試認證並無專法規範的保護,例如都市更新推動師、危老重建推動師、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師、以及其他從事地政相關業務之人員等,其並無專技人員法律來阻卻違法,然而其執業過程勢必面對相關業務的法律諮詢、文件撰寫等業務,在律師法草案文義下是否都將變成違法行為?如為滿足律師擴張業務的意圖,卻造成影響其他行業從業人員工作與執業的運作,恐非為防範司法黃牛一語可以帶過;如此粗糙的修法條文,影響範圍之廣將不只及於其他專技人員而已。
社會分工彼此尊重,律師並非優越於其他行業,法律也不專屬於律師可以使用,在其他專技人員(甚或非具專技資格的從業人員)執業範圍,還是建議律師應給予相當尊重。為遏止司法黃牛固然有所必要,但是條文設計引發其他專技人員的疑慮是該檢討,而非詭辯試圖蒙混過關;何況條文設計容易滋生疑義,將造成其他專技人員執業的風險,因為將來提告的對象可能並非建議修法的律師,極有可能是一般民眾,如此將造成其他專技人員面臨司法追訴的風險,姑且不論最終是否定罪,所有專技人員在未修法通過前,只有律師免除這類風險,請問如此偏厚律師合理嗎?
在一般專技人員法並未有法律諮詢或文件撰寫的執業範圍規定,試問其他專技人員修法是否也要複製貼上與律師法相同條文才得以安心免責?相信重新研議以建構明確而適合執業能力的條文內容,對於律師而言並不難,是故意不作為還是別有意圖?我想司馬昭之心,眾人皆知了吧!
(地政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