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結束婚姻一定比維持婚姻要來得不好,但孩子在父母的婚姻關係中,終究只是被決定的角色,如何讓他們在這段過程是不受到傷害的,或許是我們身為父母雙方應該好好思考的。

每個家庭都會有各自的功課和難題,當我們選擇結束婚姻關係時,也是不容易的決定
。未必結束婚姻一定比維持婚姻要來得不好,但孩子在父母的婚姻關係中,終究只是被決定的角色,如何讓他們在這段過程是不受到傷害的,或許是我們身為父母雙方應該好好思考的。

電視劇令人最揪心的,有時候不是悲傷的劇情故事本身,而是那演員演出的內容,其實是真真實實的人生。童星喬喬從小因父親把生活用影像紀錄下來上傳至網路,可愛的形象深受網友們的喜愛而走紅,更也因此接演了賣座電影及暢銷歌手的MV。也在當紅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演出一個父母失和下成長的孩子。

兩年前,媒體報導出離婚父母間爭取對喬喬監護權及扶養費的問題,讓喬喬長達七年沒有和母親往來,甚至未見到母親生前最後一面。這則新聞背後有著許多法律問題,本文試從司法實務角度來討論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的相關問題。

子女監護權的歸屬

當夫妻之間不愛了,選擇結束彼此間的婚姻關係,而離婚後子女應該由父母哪一方來照顧,往往會是另一個棘手問題。在司法實務上遇到離婚案件,通常會一併的了解「那你們有沒有未成年子女?」。
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父母即便離婚後,還是可以「共同行使親權」。再怎麼說,婚姻是夫妻之間的事,即便兩人不恩愛了,也不應該影響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係。
不過許多離婚的父母為了更方便照顧未成年子女,而會主張單方行使監護權。我們俗稱的「監護權」在當今民法上的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此可見,父母對子女所承擔的不僅僅是「權利」,也包括責任和義務(不過為方便說明,以下仍簡稱「監護權」)。而依民法1055條第1項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可聲請法院認定。

監護權會判給誰?

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的歸屬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包括民法第1055-1條所列舉的以下事項:

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的歸屬時,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訪視報告?

為了確認怎樣才會得出「最佳利益」,法院會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前往父母處做訪視報告,了解未來子女成長環境及父母狀況,包括父母的經濟、健康、住家環境(居住空間、生活機能等)、照顧子女的意願、親職能力(教養方法、態度、照顧計畫、對子女的了解等)、支持(如是否有阿公阿嬤伯伯姑姑等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幫忙照顧小孩)、子女與其他家庭成員的互動關係,以及子女本身的意願等。
訪視報告雖然只是給法官的參考,但往往會是法官相當重要的判斷依據之一。

我沒有錢,是否就不會判給我?法官是不是比較會判給男方/女方?

承前所述,法官的判斷項目是多方面而非單一的,因此並非性別或經濟狀況會是唯一的決勝點。不過實務上確實常見在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有以下判準:

幼兒從母原則:六歲以下的幼兒往往比較需要母性的照顧,有時母親比較取得幼兒的監護權。不過如果爸爸家有阿嬤、姑姑能給予妥善照顧,也未必母親一定會取得監護權。
繼續照護原則:以不變動子女目前的生長環境和主要照顧者為主。
手足同親原則:子女不和其他兄弟姊妹分離為主。

夫妻還沒離婚,但分居的狀態下,還是可以單獨行使監護權

如果夫妻還沒離婚,但已經已經不繼續共同生活、分居長達六個月以上,也可以依民法第1089-1條規定,聲請單獨行使監護權,準用離婚效果的相關規定。

如果父母兩人都不要小孩呢?

孩子你們生的,請你們自己負責。
父母本身就有照顧子女的義務。僅有在例外情況下,法院認為父母任一方都不適合行使親權(例如父母都素行不良),依民法第1055之2條之規定,基於為子女利益,選任父母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親權。

法院若認為父母任一方都不適合行使親權,依民法第1055之2條之規定,基於為子女利益,選任父母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親權。

取得監護權後,可以幫小孩改姓嗎?

原則上單方取得監護權的家長,並無法直接幫子女改姓,還是要經過原本子女從姓的父或母同意,而無法直接辦理變更。不過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父母可以為子女的利益,透過訴訟方式幫女改姓。不過由法院判決改姓的多數案例,往往是從姓的父或母對子女未盡到保護或教養義務,如未給付扶養費的情況。
順帶一提,子女在20歲成年後,也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自行向戶政事務所改姓。

法院判給對方後,我還有機會再取回監護權嗎?監護權的改定

即便子女的監護權被對方取得,並非就一直到子女成年而無法改變。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對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的情況,可以請求改定親權行使人。
請注意,選定單方親權行使人只要「比對方好」就好了,但是改定就必須限於「未盡教養義務」以及「對未成年子女不利」,較為嚴格。如果以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沒有特別對子女不利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讓孩子的生活有太大的變化,原則上仍會基於繼續照顧原則,不會改變孩子的監護權人。

判給對方後,我可以看小孩嗎?會面交往

只要是身為子女的父母,就有探視小孩的權利,而不論是否有取得監護權。但如果對方一直阻撓,不讓自己看小孩,可以透過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酌定會面交往,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藉此,雙方可以約定六日小朋友要跟誰住、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在暑假、寒假帶小朋友出國玩、一次見面可以相處多久等等。
如果雙方約定完後,會面交往方式有害子女,也可以再「改定」探視權方式。
如果有一方刻意阻撓另一方看小孩,不讓雙方見面,會面交往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也就是透過公權力介入,要求一方提供子女給另一方探視。但由於這個方式很強硬,也很可能因此傷害孩子,所以建議父母不要讓這個情況發生。

如果有一方刻意阻撓另一方看小孩,不讓雙方見面,會面交往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也就是透過公權力介入,要求一方提供子女給另一方探視。

扶養費的給付

只要是身為子女的父母,就有扶養子女的義務,而不論是否有取得監護權。如果對方不願意給付子女的生活費,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向法院訴請對方定期給予。而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作為依據,認定扶養費金額,且通常以父母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每個家庭都會有各自的功課和難題,當我們選擇結束婚姻關係時,也是不容易的決定。未必結束婚姻一定比維持婚姻要來得不好,但孩子在父母的婚姻關係中,終究只是被決定的角色,如何讓他們在這段過程是不受到傷害的,或許是我們身為父母雙方應該好好思考的。

孩子是我們生的,但孩子不是「我的」,因為孩子自己本身就是主體,他們不同於可以任意分割、分配或爭奪的財產。愛孩子、想給孩子更好照顧,想有更多時間能夠和孩子一起相處及成長,都是好事。但當我們在追求我們的愛同時,而更應該謹慎,不要只是想要佔有他而傷害到他了。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關於作者 蔡孟翰 律師

現為宏祥法律事務所律師
知名法律網站資深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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