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占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一半了 ?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法律上正確用語是「親權」)爭奪戰中,常見到其中一方為了符合「照護繼續性原則」(或稱「現狀維持原則」),在法官還沒判定由哪一方當監護權人之前,就直接把孩子帶走、把孩子藏起來,讓對方完全見不到孩子,藉此製造和孩子相處的機會。
又為了討好孩子,買零食、玩具給孩子,放任孩子長時間看電視、打電動;甚至不斷跟孩子說對方的壞話(俗稱的「洗腦」),企圖讓孩子仇視對方,來影響孩子的意願
。想說先下手為強,先「占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一半了!但真的是這樣嗎?
二、法律明定「善意父母原則」為法官做監護權裁判時要審酌的要件
因搶奪和離間的行為,會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102年民法特別增定「善意父母原則」,明定法官做監護權裁判時,必須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把孩子藏起來、讓對方看不到孩子、對孩子「洗腦」這些行為,無疑都是違反「善意父母原則」的表現,在訴訟上依法會受到不利益的認定。
三、「善意父母原則」為近年法院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點
法院裁判指出「善意父母原則」是我國近年實務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心,更明白表示照護現況、子女意願雖然應該審酌,但為了日後子女和父母雙方親情的聯繫,確保子女人格發展的健全,將監護權判給善意的一方較符合子女的利益。也就是說,在有些個案中,法官認為「善意父母原則」比照護現況和子女意願更為重要!
簡單來說,我們可以預見到,孩子能夠逐漸適應環境、與較生疏的父母那方建立緊密的關係;但若父母一方對他方存在著深根柢固的惡意,這恐怕不是短時間內能夠改變的。父母一方在訴訟中都表現得這麼不善意了,法院也很難期待其日後會願意做善意父母,促進孩子與另一方往來和互動,而這長遠來看不利於孩子的身心發展。
四、一切都要回歸「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恐怕不是「先搶先贏」這麼簡單。父母還是需要用心思考,今天雙方婚姻走到這裡,孩子的事務要怎麼安排對孩子才是最好。因此,奉勸各位,打算先下手為強之前務必要三思,免得爭取不到監護權還傷害了孩子,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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