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與蔡姓女子為打球認識的球友,逐漸發展出超越球友的關係,劉男之妻廖姓婦人委託徵信社協助調查,發現兩人在房內赤裸,徵信社人員隨即進入房內,搶走蔡女的衣物、強拍她裸照。廖姓妻子便控兩人通姦、相姦罪,劉認為妻子與不明男子私闖民宅強迫攝影所取得的資料是不合法的,床罩、毛毯也是違法扣押,須排除在證據能力之外。台北地院認為當時員警無令狀搜索,違反法定程序,證據無效,判兩人無罪。

檢方上訴,並將查扣的床罩、毛毯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均呈陽性反應,用顯微鏡檢查也發現精子細胞,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都呈陽性反應,經分層萃取DNA檢測,該兩處精液斑跡精子細胞層檢出為同一男性DNA-STR型別,研判來自同一人。二處精液斑跡上皮細胞層檢出同一女性DNA-STR型別,應是來自同一人。

高院認為,檢察官強制劉姓男子與蔡姓女子進行DNA採樣及鑑定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認定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沒有證據能力,且DNA來源很多,像是有細胞留存的體液、皮屑、口腔黏膜都有可能檢測出,且混有不同人DNA的情形很多,該床罩為劉男所有,有體液自屬尋常,且案發當天被告2人因徵信社人員之強制而留滯床上許久,床罩沾染上被告2 人之體液或細胞組織亦不足為奇,很難憑床罩、毛毯就認定兩人通姦,判兩人無罪。

檢察官上訴,廖妻提出丈夫與蔡女的手機通訊軟體WeChat及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劉姓丈夫說「我的bb,我真心愛妳我,內心好痛苦,好心疼妳。bb,我不能沒有妳。bb,不可以放棄我」;蔡姓女子也回復「想念,在床上,我們貪婪的吸吮對方…我想你」、「粗粗…是我的寶貝欸,別跟我搶,我愛死粗粗了。我好色,我怕粗粗,反應快…帶我吃香腸…這句話好像怪怪的我會胡思亂想…有性生活真的會…我怎麼想起我吻你的腳呢」,等曖昧對話。

不過高院認為這是2015年9月、10月間的對話,與兩人被控通姦的2016年3月5日已相隔數月,難以直接推斷兩人有性行為。

高院認為,相關證明可知劉男和廖女逾越「球友」間的關係,加上當天又被抓到全身赤裸在床,可惜相關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難認定兩人犯罪,駁回上訴確定。

最後劉男與廖女已經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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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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