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租車、跟別人借錢或是做生意需要而被要求簽本票,無論是什麼原因,都必須先知道自己到底簽的是什麼東西,才能有下一步的應對:

一、本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一)本票和匯票、支票最大的不同在於,萬一執票人(拿著本票的人,例如機車行老闆)拿著已經到期的本票向發票人(就是簽本票的人,例如買機車分期付款的小樂)要求依照本票上的金額付款,但小樂卻付不出來;機車行老闆就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然後用國家機器查封小樂的薪水、心愛的彌豆子模型等值錢的財產
( *票據法地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二)只需要本票,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就可以利用國家機器拿到錢。真的是一票在手,希望無窮呢!

二、萬一真的簽本票了該怎麼辦?

(一)如果小樂今天花10萬買機車,分10期付款,卻在第5期之後再也沒付款,這樣被機車行老闆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只是剛好而已。

(二)萬一小樂早就繳完分期付款,但機車行老闆還是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因為法院並不會審查原因事實(不會去查小樂跟機車行老闆間的買賣關係),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是不是真的以及有沒有記載相關應記載事項。簡單說,只要有簽名在本票上面,法院基本上就會准許

(三)此時小樂能做的事情:

  1. 提起抗告:如果本票上面有欠缺法律規定應記載事項(例如欠缺「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字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
  2.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債權已經清償,像上面講的小樂其實已經將分期付款的錢繳清了,就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
  3. 若小樂沒有在收到裁定20日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通常法院裁定都會寫相關的救濟管道

※ 接下來進一步來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吧!

一、什麼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和股票都是證券的一種,都是表彰自己對其他人有某種權利的證券。

本票作為證券的一種,它的特殊性在於可以直接拿本票去跟別人要錢,不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一般要別人還錢,必須先提返還借款的訴訟打個一年官司、然後再作強制執行,再拖個半年),本票可以直接透過比較迅速法律程序查扣別人的財產來要求別人還錢

但也因為本票可以繞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法律也給債務人救濟的手段,其中一個就是今天要談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我們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拆分一一解釋:

  1. 確認:確認的意思是要請法院幫忙確認我們主張的內容是否屬實。
  2. 本票債權:為什麼要簽本票?比方說是買房貸款,被要求簽本票,本票債權指的就是「因為借房貸才簽發本票」
  3. 不存在:延續上面的解釋,假設如果有貸款、有簽本票、但已經還款了,借貸關係已經消滅,這個時候就要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綜合上面的說明,假設情形是有貸款、有簽本票、但已經還款了,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就是請法院確認「錢還完了,我們之間沒有借貸關係,對方也不能拿本票來要我繼續還錢」

二、訴訟中要注意的事情:停止強制執行

就算我們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要查封、扣押財產? 要依照不同的狀況來決定:

  1. 如果收到本票裁定後20天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且是主張本票被偽造:對方如果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強制執行中止,不會動到任何財產。
  2. 其餘情形:如果要法院中止強制執行,就必須先放一筆錢到法院放著,法院才會幫忙中止強制執行。

所以結論是:如果是上面1的情形,就不用付出任何錢,就能停止強制執行;如果是其他狀況,就必須要先放一筆錢到法院,才能停止強制執行。

三、結語

如果簽了本票,也確實受有相當利益,那無論如何都要還款。但如果今天簽本票的過程是被欺騙、或是根本沒簽過本票,甚至是已經把錢還完了,那就必須把握時間,快點提起訴訟來避免還被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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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育騰律師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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