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律師法修法後會害專利師、會計師、地政士全部失業?
律師,又被稱為在野法曹,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然而律師法從1992年就沒有大幅度的修正
有部分條文不合時宜或規範不足
因此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便決議對律師法進行大幅修正
除了淘汰不適任律師外
針對杜絕司法黃牛加入刑法及行政罰的處罰制度
但此次律師法行政院所通過的草案內容
卻引發專技人員,如專利師、地政士等與律師討論不斷
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
律師法草案第127條註1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或共同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 律事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 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之受僱律師、合夥律師或共同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依第一項或前項規 定處斷。(無照執行律師業務)及第129條註2第一百二十九條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借牌執行律師業務)
規定不具律師身分意圖撰寫法律文件以營利將面臨行政罰甚至刑法的處罰
專技人員看法
專利師、地政士、記帳士等認為律師法草案第127條註3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或共同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 律事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 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之受僱律師、合夥律師或共同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依第一項或前項規 定處斷。及第129條註4第一百二十九條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將撰寫法律文件意圖營利之規定太過廣泛、不夠明確,
舉凡專利申請、土地登記等均需要撰寫法律文件,
如此一來,豈不是造成律師獨攬業務?
律師看法
律師認為律師法草案中明載「依法令執行業務而共同辦理」不在禁止之列,專技人員如專利師、地政士、會計師等等,並不會因此受到修法影響,一樣可以依專利師法、地政士法等執行業務
律師法修法,剛好而已!回應王專利師投書「律師法修過頭了!」
「只能看家醫科」的律師法修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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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慢的律師法草案修法並不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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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 |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或共同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 律事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 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之受僱律師、合夥律師或共同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依第一項或前項規 定處斷。 |
2. |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
3. | ↑ | 第一百二十七條 無律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而僱用律師、與律師合夥或共同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 律事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 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第一項及前項之受僱律師、合夥律師或共同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依第一項或前項規 定處斷。 |
4. | ↑ | 第一百二十九條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