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法律圈律師專欄

近日據媒體報導指出,台北士林分局接獲民眾報案,有女子遭人強行擄上車,員警聽聞後不敢大意,立刻調閱監視器循線來到汽車旅館救人,後來發現竟是友人為了給女子慶生所上演的「隨機擄人」驚喜,所幸只是虛驚一場。而在不久之前,新北市板橋區也發生類似事件,某男子也遭人頭套麻袋押上車,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調派20多名警力到汽車旅館準備攻堅,等到衝進房間內,才發現根本就是慶生PARTY,也讓到場的警方哭笑不得。

「生日」對於多數人而言,是個相當重要的紀念日,為了見證彼此情誼,為了使壽星留下經典回憶,常常費盡心思準備意想不到的生日驚喜。但準備生日驚喜,若反而弄巧反拙,除了壞了大好興致,更讓生日這天留下了污點,實在得不償失。

擄人當作生日驚喜,會構成犯罪嗎?

擄人的行為,在刑事法上可能會涉及妨害自由罪章的犯罪,例如:【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等。若再伴隨勒贖行為,更涉及第347條擄人勒贖罪,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有期徒刑。

那「假擄人真慶生」的演戲行為,有可能犯罪嗎?首先,故意犯罪之成立,需要主觀(行為人之意欲)、客觀(客觀事實)均合致。在這個案例中我們發現,雖然客觀上行為人確實有將被害人擄走、剝奪其自由及權利行使之舉止,然而,有論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係為了製造生日驚喜,屬欠缺不法意圖,故主觀構成要件尚且不該當,妨害自由罪章各該罪嫌尚難以成立。

然而,亦有見解認為,本案客觀上行為人既已將被害人至於實力支配之下,更甚而帶離原處所,且在製造驚喜的當下,主觀上亦有拘束被害人人身自由之意,僅係基於慶生目的而為,此應屬動機之問題,仍無礙犯罪之成立,故仍可構成妨害自由罪章相關犯罪,僅是在量刑時得酌作考量而已。

還有可能涉及其他責任嗎?

退一步言,即便「假擄人真慶生」未必構成刑事犯罪,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而擄人行為,應屬此處所稱之「其他方式」,並達到驚嚇被害人、旁人之效果,使被害人當下驚慌失措,同時令旁人感到惶恐,而危害被害人、公共之安全,似已符合上開規定,得予以開罰。

警察機關能否求償呢?

對於謊報刑案,我國尚有刑法第169、171條誣告罪可加以追訴謊報者刑責;對於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也訂有罰則。但除了處罰以外,所耗費的警力資源,可以求償嗎?

日前曾發生登山客濫用搜救資源的案例,當時主管機關依照【災害防救法】31條、各縣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向未依規定申請入山或無視警報而強行入山者收取搜救費用。而針對濫用救護車的案例,各縣市政府也積極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向酗酒、未經急診即離去、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收取相當的費用。那濫用非必要的警力資源,是否也應加以訂定求償規範,以有效遏止類此事件再生。

從而,為了慶生而擄人,雖未必會構成犯罪,但依照上開說明,警察機關尚能視情形加以開罰;而現行法下若未定有求償依據,有關機關亦應盡速研擬。生日驚喜計畫,開開玩笑可以,但玩笑也應有個限度,若已經達到浪費社會資源的相當程度,造成不必要的恐慌,這玩笑可真是開過頭了!

本文由 楊孝文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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